現在時間是九點三十六分,懷石邁遇知以下序情為轉譯及公開播送。請被告柯文哲的辯護人序情為被告辯護。謝謝。 陳本長,我們接續昨天的簡報。在第一簡報第 68 頁,我們底下就柯文哲先生批示的公文跟便利貼做一些說明。在 107 年 5 月 10 日,柯文哲批示說:「現在 560 已經透過,又要變成 678,你研究看看,我是看不懂。」這張便利貼是交給副市長林欽榮去做研究。從便利貼上面也看得出,對於這一邊容積率的變更,事實上柯文哲是看不懂的,所以他選擇轉交給專業的幕僚來研究。這張便利貼也沒有具體指示要如何處理。當然,從 107 年到 110 年之間,關於容積率也沒有做任何變動,因為這個議題是涉及到比較複雜的所謂一次性保障的評估問題,後續就是以林欽榮以及邵琇珮的建議來做處理,並沒有做任何更動。 另外在 108 年,京華城有提一個陳情書,是關於訴訟案件的。柯文哲市長當時批示說:「請彭副市長整合都發局跟法務局意見,確認之後提交市長會議討論。」我們想說的是,這部分的議題,柯市長當時是請彭副市長去整合意見,然後提交市長會議討論,這也代表說他認為需要討論的事件,會交到市長會議來做討論。我們從這張便利貼看不出柯文哲市長有任何影響關於訴訟的問題。當然,這個訴訟最後也是不予和解,也是持續進行的。 第三個是進入本案的狀態。在 109 年 3 月 10 號,都發局有簽一個「不和解」的簽呈。柯文哲市長當時批示是說「訴審訴決」。當然,「訴審訴決」不是他可以決定的,柯文哲市長當時是依照都發局的建議來維持訴訟、不和解。這部分我想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說柯文哲市長當時想要「土力精華」的話,那直接在訴訟外和解,用更高的條件和解不就好了嗎?怎麼還會繼續維持訴訟? 至於簽呈裡面有提到說:「考量本案已經在法院訴訟中,建議仍然應循訴訟程式解決,以免導致外界質疑本案土力京華城正義。」就簽呈裡面這段話,那賈官認為說,簽呈已經告訴你有土力疑慮。但事實上我們想說的就是,公務員在上簽的時候,他是寫說「以免外界質疑」,並不是他本人認為有土力的問題。那當然是行政上是需要考量外界的觀感,所以才會提醒市長這句話說「以免外界質疑」。如果公務員本身認為本案有土力問題,我相信不會上這個簽呈。 那再來下一個簽呈是在 109 年 4 月 15 號,那都發局是上簽說要將這個允建樓地板面積的正義提交到都委會來進行演繹。那市長是批示就是同意送交都委會演繹。那同時在市長批示當天的時候,都發局有一個縮帖在下面,縮帖也明白地寫說可以透過都委會公開透明程式來演繹,並且表達市府不和解的立場。那這個送演繹的做法,跟過去臺北市政府處理的方式是一樣的。我們在昨天有做報告,甚至跟林欽榮副市長當時在處理京華城案子的做法也是一樣的,並不是有什麼特例。那雖然本案有在訴訟進行中,但是訴訟跟演繹是可以並行的,並沒有什麼不可。如果說訴訟跟演繹不能並行,那莫非我們在訴訟中就不能做調解、不能做和解?我想把所有的行政都綁在這個司法訴訟上,我想不是一個行政該有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