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花了兩個月,這個是因為公文檔案上寫著,關於都發局、京華城公司、遠雄公司以及產業發展局,他們在兩個月內有七次的公文往返,這麼繁瑣的公文往返流程,這是柯文哲市長最不能接受的。所以他希望大家可以當面確認,趕快把事情往前推進,這符合他一般講場的習慣。 況且,本案提供公益使用的樓地板面積,在都委會當時透過時是八百平方公尺,但最後本案進入到都審會,過了前寫意書時,公益使用面積提升到一千一百三十八平方公尺。也就是說,市政府這邊要求京華城提供的公益使用面積是增加的,設定更優惠的條件。所以並沒有因為柯文哲市長這樣批示,市政府就有所退讓。從這些公文、柯文哲的批示或便利貼,我們看不出柯文哲市長有指示要怎麼做這樣的案子,他只是希望所有的行政流程可以加速,不要拖拖拉拉。 再者,本案透過容積獎勵百分之二十的是都委會,但柯文哲市長不是都委會的成員。所以法律上究竟要怎麼認定,說柯文哲市長跟這些人有所謂的犯意聯絡,這是本案的一個重點。 第一點,當然檢察官認為柯文哲市長跟沈慶京、朱亞虎有犯意聯絡。但就二月二十號他們在市長會面,到底討論什麼事情,事實上雙方記憶都不是很清楚。沈慶京曾經提到,可能談到的是嚴壽國宅的開拆典禮。事實上,柯文哲市長在三月三十號確實出席了所謂的嚴壽國宅的拆遷典禮,這個沒有錯。所以事實上,當天二人如果討論到嚴壽國宅拆遷典禮,是合理的。 至於朱亞虎,他是在外面等候,沒有參與,但是他是依據沈慶京出來時的笑容,認為他很滿意。但這個是他所做的推測,並沒有任何依據。況且我們要說的是,朱亞虎並不知道沈慶京當時會去討論嚴壽國宅拆遷案,所以他對於沈慶京要出席什麼會議、討論什麼事項,事實上無法完全掌握。他只是憑自己的認識去推測這些事情,並不代表是事情的真實全貌。所以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在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號,二人在這個場合有任何圖利的共同犯意聯絡。 當然,檢察官沒有放棄,他開始去查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號之前的一年,以及之後的兩年間,所有柯文哲跟沈慶京的會面,認為他們在會面過程中還持續進行所謂的犯意聯絡。我想這部分的推測已經顛覆我們所有的理解。就我們所知,大部分的貪汙案件都是見面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後,就各自去執行,該付錢的付錢、該做事的做事。沒有看到所謂的在連續一兩年,甚至連續三年的時間,在互相做各種犯意聯絡。我想這樣子的推測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再來,柯文哲市長跟應曉薇,就如同我們先前的答辯,我們事實上沒有任何往來記錄。唯一有的就是三次的便當會。李文宗市長我們先前也做過答辯,當時李文宗市長並沒有參與,沒有參與任何關於京華城的事務。在收到這個朱亞虎的簡訊時,他也沒有做任何回報的動作。 比較重要的是彭振聲部分。比較早在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之前,柯文哲市長曾經詢問彭振聲,說樓地板為什麼只能夠用一次,當時彭振聲沒有辦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