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地板為什麼只能夠用一次?當時彭振聲沒有辦法回答,柯文哲也沒有做任何指示。事實上,這個部分不是彭振聲的專業可以回答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在當時問過之後就不了了之。如果說在這個時間點,柯文哲跟彭振聲有所謂的「串通聯絡」,就是要共同土地開發的話,為什麼在 109 年 2 月 18 日,葉小薇跟葉小薇到副市長辦公室去談的時候,彭副市長是拍桌說他拒絕?我想這個就不存在所謂在 2 月 18 日之前有任何「串通聯絡」的問題,否則彭副市長不會在 2 月 18 日拍桌拒絕葉小薇。 再者,本案後來送「研議」的話,是依照幕僚的建議,這部分是合法的程式。而且最終在彭振聲主持第 768 次會議的時候,也是否決這樣的補救方案,所以這個送「研議」的部分是已經終結了,並沒有任何的結果。最後,這個彭副市長主持第 783 次會議,是幾乎所有委員都沒有什麼反對意見透過,而且是依照徐國成委員在前面的兩次專案小組的結論來做透過,並不是柯文哲有任何的指示或壓力。 但彭振聲曾經做認罪表示,他在軍院作證的時候,他明白了說他不是法律專業,是檢察官告訴他「陳情案轉研議就算圖利,準用都根就算圖利」。所以我因為相信檢察官的法律專業,所以就認罪。我想這個認罪跟構成要件是完全不符的。既然他不知道這個案子有違背法令,就沒有構成所謂的圖利罪,何來認罪?所以他只是在當時被羈押的狀況之下,屈從於檢察官的這個壓迫所做的認罪表示。我們認為這部分的認罪是無效的。而且彭振聲更進一步地說,他在主持都委會當時,主觀上是認為程式是合法的,他相信都發局的專業判斷,所以他沒有違背法令的認識。那無論本案最終有沒有違背法令,我們認為就這樣的說法本身,就不該當所謂的「明知」的要件。所以彭振聲的部分,我們沒有看到任何串通聯絡的行為。 再者是黃景茂的部分。黃景茂有到庭證稱,說這件案子從頭到尾,柯文哲市長只有兩次的指示。第一次是 3 月 10 號送「研議」的部分,那我們也說過,送「研議」是合法的,沒有問題。過去 10 年也曾經有 39 件案子是送「研議」,林欽榮也送過「研議」,也在「研議」中處理過京華城的案子。林洲民在備忘錄裡面也曾經建議說送「研議」。所以對被告完全敵性的兩位證人,林洲民跟林欽榮,都認為送「研議」是可以的,也都做過。所以這樣子送「研議」,我們不知道違法的問題在哪裡? 第二個是柯文哲市長的第二次指示,是所謂的「陳情案交辦」。事實上,我們在詢問證人陳志明的時候,就已經確認,這個所謂「陳情案交辦」,就是所謂的「分辦」,是秘書處的秘機組所做的分辦。分辦並不是交辦,所以這個公文事實上完全沒有進到柯文哲市長這裡,是由秘機組直接分辦出去,所以並不是所謂的「分辦交下」。所以這一部分沒有證據證明是柯文哲市長叫辦的。黃景茂也說,除了這個之外,柯文哲市長沒有做其他指示。 至於所謂「方案一」,是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出申請,這個是邵琇珮當時想出來的,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柯文哲市長有這樣的能耐去指示邵琇珮提出所謂的「方案一」,或提出所謂的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所以我們也看不出柯文哲市長跟都發局局長黃景茂有任何的串通聯絡。 那再者是本案的這個邵琇珮的部分,我們相信從庭上的歷次的這個傳訊證人作證,都可以知道說,邵琇珮在所有都發局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