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地板為什麼只能夠用一次當時彭振聲沒有辦法回答柯文哲也沒有做任何指示事實上這個部分不是彭振聲的專業可以回答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在當時問過之後就不了了之如果說在這個時間點柯文哲跟彭振聲有所謂的翻譯聯絡就是要共同土地進化成的話為什麼在109年2月18日應曉薇跟應曉薇到副市長辦公室去談的時候彭副是拍桌說他拒絕我想這個就不存在所謂在2月18日之前有任何辦醫聯絡的問題否則彭副市長不會在2月18日拍桌拒絕應曉薇再者本案後來送演繹的話是依照幕僚的建議這部分是合法的程序而且最終在彭振聲主持768次會議的時候也是否決這樣的補救方案所以這個送演繹的部分是已經終結了並沒有任何的結果最後這個彭副市長主持783次會議是幾乎所有委員都沒有什麼反對意見通過而且是依照徐國成委員在前面的兩次專案小組的結論來做通過並不是可聞者有任何的知識或壓力但彭振聲曾經做認罪表示他在軍院作證的時候他明白了說他不是法律專業是檢察官告訴我陳情案轉演繹就算圖利準用都根就算圖利所以我因為相信檢察官的法律專業所以就認罪我想這個認罪跟構成要件是完全不符的既然他不知道這個案子有違背法令就沒有構成所謂的圖利罪何來認罪所以他只是在當時被羈押的狀況之下居咎於檢察官的這個壓迫所做的認罪表示我們認為這部分的認罪是無效的而且彭振聲更進一步的說他在主持都委會當時主觀上是認為程序是合法的他相信都法局的專業判斷所以他沒有違背法令的認識那無論本案最終有沒有違背法令我們認為就這樣的說法本身就不該當所謂的明知的要件所以彭振聲的部分我們沒有看到任何翻譯聯絡的行為再者黃景茂的部分黃景茂有道庭政稱說這件案子從頭到尾柯文哲市長只有兩次的指示第一次是3月10號送研議的部分那我們也說過送研議是合法的沒有問題過去10年也曾經有39件案子是送研議林欽榮也送過研議也在研議中處理過京華城的案子林洲民在備忘錄裡面也曾經建議說送研議所以對被告完全敵性的兩位證人林洲民跟林欽榮都認為送研議是可以也都做過所以這樣子送研議我們不知道違法的問題在哪裡第二個是柯文哲市長的第二次指示是所謂的陳清涵交辦事實上我們在詢問證人陳志明的時候就已經確認這個所謂陳清涵的交辦就是所謂的封交下是秘書處的秘基組所做的分辦並不是交辦所以這個公文事實上完全沒有進到柯文哲市長這裡是由秘基組直接分辦出去所以並不是所謂的封交下所以這一部分沒有證據證明是柯文哲市長叫辦的黃景茂也說除了這個之外柯文哲市長沒有做其他指示至於所謂方案是一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申請這個是邵琇珮當時想出來的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柯文哲市長有這樣的能耐去指示邵琇珮提出所謂的方案是或提出所謂的都市計畫法24條所以我們也看不出柯文哲市長跟都發局局長王錦茂有任何的翻譯聯絡那再者是本案的這個邵琇珮的部分我們相信從庭上的歷次的這個傳訊證人作證都可以知道說邵琇珮在所有都發局或是原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