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犯罪被傳訊之人,為求脫罪,往往先將責任推卸予他人。因此,我們必須回歸本案真實事實,檢視當時開會討論之整個過程。本院亦已勘驗相關資料,足以證明徐國城認為該案合法性無問題,且認為公益性與對價性均已達到其要求,故將此初步結論提交都委會透過。在過程中,各方均認為無問題;僅在偵查中迫於某些壓力,始開始覺得有問題。此部分皆屬事後幹擾,不足為據。 最後,本案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後,臺北市政府亦回函監察院,認為本細部計畫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內應地制宜訂定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相較於法規及公展計畫內容,本案提出更多公益性或對價性之公益設施,並調降獎勵額度,並無利益衡量不足或瑕疵問題。因此,即使本案曾受糾正,但在蔣市府時代,臺北市政府仍認為本案並無任何違法或對價性不足之問題。 我們做一個簡單結論:本案僅證人林欽榮認為係非法。至於證人林洲民,原本在監察院堅持係非法且充滿敵意,但在到庭作證時態度已非如此。林欽榮雖認為本案非法,但其所作所為與其在庭作證內容完全不符,此部分證詞毫無足取。 本院與檢辯雙方研究本案已達一年,我們想請問:在柯文哲市長批示送公展之當下,他有多少時間去思考該案之法令問題?有無違背法令?有無對價?有無公益性?我們研究一年都不敢有明確答案。若本案未限縮圖利罪之適用範圍,將來所有公務員皆將動輒得咎,因為所有行政作為背後可能皆有不同意見。是否只要有不同意見,執行後即可能背負圖利罪?若如此,行政將無法繼續推展。因此,圖利罪之適用必須非常嚴格,必須確定係違背法令且當事人明知,始能構成;否則,只要有疑慮,即不應構成圖利罪。 在法院審判實務上,對每一法條之適用,每位法官看法亦有所不同。我們亦知此適用可能存在「甲說」、「乙說」。若我今日採甲說係基於本身確信,將來有人認為應採乙說,難道可以說甲說即屬違背法令?若如此,所有公務員甚至司法人員皆無法繼續運作。因此,我們認為圖利罪之適用應非常嚴謹。 若柯文哲市長以其醫療專業背景,在作成送公展或送都決之決定時,係明知違背法令,那代表他如此厲害,能於當下確認係違背法令。試問在座所有檢察官、律師及法官,我們法律是否白唸了?柯文哲能於當下確認違背法令,我們至今卻無法確認。此種邏輯論理存在嚴重問題。 讓我們繼續進行下一個階段,謝謝。 以下第三部分,我們就收會部分進行辯護,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