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就收匯的部分做辯護。辯護的方式第一個就是說,沈慶京跟柯文哲有沒有行求、期約、賄賂的行為?二百一十萬的部分到底是政治獻金還是賄賂?一千五百萬的部分到底實不實在?再來就是柯文哲市長有沒有所謂行求、期約、賄賂的行為。 最後的結論,本案認為所謂行求、期約、賄賂的時間跟地點是設定在一零九年二月二十日所謂「市長市會面」。剛才我跟庭上報告,市長市會面到底談什麼,雙方已經記憶不清。比較有依據的應該是所謂「延壽國宅拆遷案」,這張照片也可以看得出來,柯文哲市長確實在三月三十日有參加這個延壽國宅的拆遷案。至於朱亞虎他所做的是推測,而且甚至連延壽國宅拆遷案可能有談到他都不知道。市長市的會議行程是寫「拜會」,並沒有記載任何內容。所以我們從檢察官所要建立的所謂行求、期約、賄賂行為,二月二十日的部分,事實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當然檢察官也提出很多時間點的雙方會面,但是這部分很多是在談藍白合,或者是在討論國家大政的問題,事實上沒有所謂要連續會面多次、長達三年,以達到共同犯意聯絡或者行求、期約、賄賂這樣的可能。 那第二部分是關於二百一十萬捐款的部分。我們認為說,這部分是所謂的政治獻金。因為原本微經集團是要用公司的名義來捐贈。我們下面這張圖是微經集團的備忘錄,他很清楚地寫說,因為公司的前一年度的財報有累積虧損,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七條關於事業捐贈的要件,所以他們才改以個人名義捐贈民眾黨。所以這部分是因為朱亞虎主動建議沈慶京說,民眾黨剛成立,是不是捐點錢?所以這部分是因為他們想要捐贈民眾黨所做的捐款。一開始他們想用公司,但是因為公司不符合標準,所以改用個人。 如果說我今天捐贈民眾黨是為了要行賄,達到行賄的目的,請問我一開始會用公司的名義來捐贈嗎?我連這個念頭都不會動。我一定找一個沒有辦法跟公司扯上任何關係的人去捐贈。但他們一開始想的是用公司的名義捐贈,代表他們一開始想的就是正常的政治獻金的捐贈方式。但是因為確實不符合規定,只好改用個人。所以我們從這裡可以看得出來,事實上他們並沒有所謂要行賄的意思。 當然這個款項是流向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帳戶,但檢察官在偵查中試圖去兜說,這部分就是為了滿足主席他的個人責任。而因為主席可能每年必須要捐幾萬才能符合民眾黨的要求,事實上當時並沒有這樣的制度。這部分也已經有證實了,並沒有這樣的制度。而且這個錢進到民眾黨政治獻金帳戶,並沒有領出來,並沒有領一筆錢然後跑到哪裡去。所以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提領私用的問題。 所以本案其實我們從朱亞虎跟沈慶京的證詞可以看得出來,朱亞虎為了要支援民眾黨也好,或者討好民眾黨也好,他是主動建議沈慶京要捐這筆錢。反正花錢的是沈慶京,也不是他。沈慶京捐了錢之後,他再去傳簡訊給三個人說,我有捐錢,想要藉此邀功,典型的一個「借花獻佛」的動作。所以朱亞虎在之後有用簡訊傳給三位:李文宗、蔡碧如跟張哲陽。他在裡面寫說,他對「560%」心存感謝已久,這就典型的扯東扯西,所有知道的東西都扯進去。「560%」距離這件事情已經兩年又四個月了,他扯到「560%」。他又說小省十分小氣地捐了二百一十萬,這個意思是什麼?就是我朱亞虎已經很盡心,我已經很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