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有對價性的捐款,我想這個也是有疑慮的。再者,這不幫我們重複,所以我們做一個評價,就是本案到底是不是賄賂。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他是要用公司的名義捐贈;如果他想要隱匿他的行賄行為,他不會用公司的名義捐贈。再者,你即使不管是用公司或者用個人名義捐贈,監察院的網站都可以查得到,個人報稅的時候也可以理解,所以他是屬於可以公開的資料。如果你行賄想要不為人知,你不可能用政治獻金的方式去行賄,所以這個跟一般所謂行賄的型態是沒有辦法相提並論的。 而且在所謂的政治獻金,捐獻之後並沒有任何的改變,一樣也是不和解、也是繼續訴訟,宋言議也沒有透過,而且這個對加薪也不存在,所以這個 210 萬完全不是所謂本案所稱的賄賂。 再來就本案的 1500 萬的部分,我們認為全部是推測。那主要的原因是「工作簿」,是因為警察官騙票的行為來進行搜尋所搜出來的證據。我們在昨天辯論的時候提到,這部分是完全沒有證據能力的。再來是這個工作簿是放在所謂 2024 財務的資料夾下面,這個時間點是 2024,跟本案假官想要證明的 111 年完全不一樣,也就是說資料夾跟檔案是不對的。再來這個存檔的時間是 111 年 12 月 27 號,跟它標示的年份也不符,那裡面的很多實際捐款的金額跟用途也都不符,這個我們後面會提到。 那這個工作簿上的記載,它不像所謂的帳冊或者銀行單據或者票據具有客觀性,它的錯誤率非常高,所以很難認為是傳聞的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沒有辦法作為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來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依據。 那我們可以去檢核一下這個工作簿上的每一筆捐款:王立寧沒有捐款,林志郎也沒有捐款,朱文定的捐款跟柯文哲無關,張高祥沒有捐款,陳寅柱沒有捐款,陳寅柱沒有捐款,黃南關捐款跟柯文哲無關,謝國良沒有捐款,蘇宜仲捐款跟柯文哲無關,康和捐款也跟柯文哲無關,林命群、半尤尾、半尤尾部分,蔡明星沒有捐款,跟事實不符。黃沖仁部分,他沒有捐款,也沒有所謂的開辦費。所以這張工作簿上的記載是存在非常多的錯誤,沒有辦法像一般具有證據能力的帳冊一樣去認定他具有證據能力。 再者,講完認為說這個 1500 萬交付的時間點是在 110 年 10 月 19 日到 11 月 1 日之間的某時,為什麼是這個時間點?到現在我們也說不出來。所以唯一合理的推測是講完是從神信經的大額獻金提領去推回推所可能的行賄時間,這個就是所謂的拼湊證據。 那在這一段時間點,講完認為所謂的行賄時間點,被告跟神信經唯一有重疊的行程是在 10 月 19 日的動土典禮。但是市長的維安大概是第三等級了,現場的維安人員非常多,不可能有在現場去交付所謂的 1500 萬的可能。這部分我們在書狀裡面有把影片的連結提供給庭上可以參考。那除此之外,柯文哲跟神信經以及許芷瑜的行事曆都沒有記載這一段時間有任何私下會面的記錄,所以並沒有證據證明在這一段時間有任何所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