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並沒有證據證明在這段時間有任何交付會款的行為。此外,人證的部分,柯文哲跟沈慶京都否認有這樣的問題。處理帳戶的部分,吳採仙是證成不知道有這個款項,此外並沒有其他證人可以作證。 那講完找出這個時間點的依據,是沈慶京的大額現金提款記錄。我們可以看一下沈慶京從 111 年 1 月他每個月的現金不是會款,他的現金進出的狀況:111 年 1 月他就現金提了 3640 萬,2 月 0,3 月他提了 3000 萬,4 月他提了 450 萬,5 月他提了 1107 萬,6 月他提了 1450 萬,7 月提了 90 萬,8 月提了 200 萬,9 月 12 號提了 100 萬。再來 9 月 20 號到 10 月 17 號,就檢察官認為的行賄時間點。11 月他提了 500 萬,12 月 6 號他居然回存了 1000 萬。 我們從這些提領的記錄,光 111 年度的提領記錄來看,平均來講沈慶京提領,每個月提了 1000 萬。所以每個月提 1000 萬是他正常的、合理的提領行為。但檢察官卻在 9 月 20 號到 10 月 17 號這段時間,認為他提領的 1600 萬是匯款是不尋常的。我們認為這已經離了常識,這是符合他的正常提領行為。 況且,如果說我在 9 月 20 號到 10 月 17 號提了 1600 萬,我用來行賄可文哲,我花了 1500 萬,我剩 100 萬,我 11 月又提了 500 萬,我現在是剩 600 萬,對吧?我剩 600 萬,我要怎麼在 12 月 6 號回存 1000 萬?還是說我行賄完之後,對方退回我 400 萬,說我湊一湊變 1000 萬,我再回存?如果這樣,就沒有所謂行賄 1500 萬的問題。 這個證據在檢方偵查的時候又出現,但是在申請羈押書的時候,沒有把這個證據顯現出來。所以我們認為說,本案工作部是拼湊取得,它不具有證據能力,它也不屬於業務上的文書,不是傳聞法則的例外。這個羈押理由也是經過都委會透過,並沒有所謂違背法令。 至於檢察官一再地說柯文哲跟黃珊珊之間的簡訊,什麼「沈慶京已給過,不要再找他」。柯文哲在偵查中是說「我以為沈慶京給過」,是他以為,而不是經過證實。柯文哲也在作證的時候有明確地說,因為沈慶京也給過很多幫忙,包含很多跟大佬的見面討論,或者藍白合,他是不想要黃珊珊去跟大企業募款,想用小額募款的方式來處理。事實上證明後來所有的競選也都是以小額募款的方式來做募捐。 所以本案並沒有任何明確的證據證明說有 1500 萬的行賄時間、地點以及金流。我們這裡要特別提到的,就是在本案羈押的時候,以及起訴之後送審軍院的時候,檢察官要提出這個資料。這資料裡面黃色的部分是證明說,這一段時間沈慶京提領了 1600 萬,所以用來證明說這個不尋常,這個是用來行賄可文哲。但是他對於沈慶京這一年中每個月平均提領 1000 萬,他一個字都沒有說;甚至在 12 月之後回存了 1000 萬,也一個字都沒有說。我們認為這個叫做拼湊證據,你沒有辦法顯現證據的全貌供大眾檢視,我東遮西掩,我拼湊了一段數字,說這一段就是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