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並沒有證據證明在這段時間有任何交付會款的行為此外人證的部分柯文哲跟神經經都否認有這樣的問題處理帳戶的部分吳采仙是證成不知道有這個款項此外並沒有其他證人可以作證那講完找出這個時間點的依據是神經經的大額現金提款記錄我們可以看一下神經經從111年1月他每個月的現金不是會款他的現金進出的狀況111年1月他就現金提了3640萬2月0,3月他提了3000萬4月他提了450萬5月他提了1107萬6月他提了1450萬7月提了90萬8月提了200萬9月12號提了100萬再來9月20號到10月17號就僑然認為的行費時間點11月他提了500万12月6号他寄然回存了1000万我们从这些提领的记录光111年度的提领记录来看平均来讲神经经提领每个月提了1000万所以每个月提1000万是他正常的合理的提领行为但讲完却在9月20号到10月17号这段时间认为他提领的1600万是汇款是不寻常的我们认为这已经被离常识了这个是符合他的正常提领行为况且如果说我在9月20到10月17号提了1600我用来行贿可文哲我花了1500我剩100我11月又提了500我现在是剩600对吧 我剩600我要怎么在12月6号回存1000还是说我行贿完之后对方退回我400说我凑一凑变1000我再回存如果这样就没有所谓行贿1500的问题这个证据在检方侦查的时候又出现但是在申请严压书的时候没有把这个证据显现出来所以我们认为说本案工作部是骗票取得它不具有证据能力它也不属于业务上的文书不是传闻法则的例外这个冗机奖励也是经过都委会通过并没有所谓违背法令至于检察官一再的说柯文哲跟黄珊珊之间的简讯什么沈慶京已给过不要再找他柯文哲在侦查中是说我以为沈慶京给过是他以为而不是经过证实柯文哲也在作证的时候有明确的说因为沈慶京也给过很多帮忙包含很多跟大佬的见面讨论或者蓝白盒他是不想要黄珊珊去跟大企业募款想用小额募款的方式来处理事实上证明后来所有的竞选也都是以小募款的方式来做募捐所以本案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证明说有1500万的行贿的时间地点以及金流我们这里要特别提到的就是在本案严压的时候以及起诉之后送审军院的时候进行官要提出这个资料这资料里面黄色的部分是证明说这一段时间神经经提领了1600万所以用来证明说这个不寻常这个是用来行为可文哲但是他对于神经经这一年中每个月平均提领1000万他一个字都没有说甚至在12月之后回存了1000万也一个字都没有说我们认为这个叫做拼凑证据你没有办法显现证据的全貌共大众检视我东遮西眼我拼凑了一段数字说这一段就是行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