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冬遮西眼,我拼湊了一段數字,說這一段就是行賄,但是前面每個月提領 1000,我不讓你知道;後面兩個月我存了 1000 萬,我也不讓你知道。用此來建構本案有所謂「行收會」證據這樣的嫌疑,迫使法院來積壓被告。我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很難令人接受,但我們也是在閱卷完之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消化,才發現這個東西。最後就是本案柯文哲有沒有做任何「見履會求」的行為?我收了錢,我必須要做事,我做了什麼事情?本案我做了什麼事情?我想從昨天的圖利罪跟今天上午的圖利罪的相關部分,我們可以證明說柯文哲並沒有做任何所謂「見履會求」的行為。最後我們的結論就是說,本案沒有什麼實質的證據。如果我有證據,我直接辦就好,我不需要透過媒體去渲染。我們舉兩個例子,就之前我們在北檢經歷過的例子:消防署長黃濟民的案件,從偵查一直到起訴,沒有任何人知道檢察官在辦什麼,起訴的當下發布新聞稿才知道我們起訴了。消防署前署長黃濟民,就是所謂最貪的消防署署長,在這之前沒有任何人知道檢察官的偵查作為是什麼,所以這個是做得到的高院前三法官貪圖案,也是北檢跟特偵組聯辦的。在搜尋證辦之前,沒有任何人知道;搜尋當下新聞出來之後,後續證辦也沒有任何人知道,一直到起訴才知道全貌。這個才是正常的辦案方式。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之下,你要定被告的罪,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辦案。但是本案為什麼不是?他透過媒體不斷的渲染,因為證據不夠,我只能透過渲染去形成大眾普遍的印象,來達到我要達到的目的。這個目的是定罪的目的嗎?不是,是毀壞他人格的目的。就是因為對自己辦的案件跟證據沒有信心,才需要這樣做。這樣子的做法確實影響到部分社會大眾,甚至在駕駛庭、沿駛庭或者法院可能都會受到一些影響。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全案卷證詳細研讀之前,我們很容易因為媒體長期渲染四五個月的資訊,去認為說這個被告大概有問題,所以就比較容易去採準積壓這樣的案件。所以這個目的確實已經達到了,但是我們必須要花很長的時間才有辦法把這樣子長期渲染的劣勢扭轉過來。我相信法院跟我們都會有一樣的感受,就本案發生的這個無法令人理解,應該是司法史上第一次的關於檢察官偽造證人筆錄這樣的問題。我們請求庭上可以在本案予以告發。另外就正能理形容確實涉嫌違真罪,也請庭上可以一併告發。以上。 好,柯文哲的另外兩位辯護人要為 40 級法律辯論的補充嗎?是。大概要承受時間會多久?大約一個小時。陸律師呢?不會。好,現在時間是 10 點 29 分,我們休庭 10 分鐘,後續再由陸律師為 40 級法律辯論。我們休庭。好,現在時間是 10 點 46 分,我們請被告的柯文哲辯護人續請為被告答辯。是,謝謝審判長。那這邊我大概今天有三段。那我首先想要針對 A1-37 的部分,也就是檢察官一直不斷的提到的 A1-37 的部分,來做一個說明。第一個,這個行動硬碟到底是哪裡來的呢?其實卷裡面有四種說法,它包括主臥室的床頭櫃、包括書桌內、包括電腦那邊、包括辦公室出所。我們有整理歷次的相關的出處在這張投影片上面。第一個,我想這個行動硬碟到底哪裡來的這件事情,在卷裡面沒有很清楚的知道。不過這個不是這個案子裡面對這個行動硬碟最大的問題,而是證據監管鏈的要求。本案涉及的是一個數位證據,涉及的是一個數位證據的保全的問題。那什麼叫做證據監管鏈呢?它意思是指數位證據的識別、收集、擷取、封緘跟運送過程當中,在運送過程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