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證據之識別、收集、擷取、封緘與運送過程當中,應確保證據完整性與一致性,避免數位證據遭篡改或不當行為發生。此乃「政府機關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辦法」中之定義。換言之,依此定義,本案所謂「證據監管鏈」之意義,係指自扣押後至法庭審理過程,皆應確保證據之完整性及一致性。 本案 A137 行動硬碟於 113 年 8 月 30 日扣押後,至 113 年 9 月 11 日進行鑑識之間,並未保持證據監管鏈之完整。辯護人認為此導致無法確保一致性,進而無證據能力。 為何此事重要?我們可以想像一場景:假設今日警察搜尋一輛車,被搜尋者名為 K。警察搜尋後,不確定 K 於駕駛座、副駕駛座、後座或後車廂,找到一皮箱。警察於現場問 K:「皮箱是你的嗎?」K 答:「在我家收到,應該是吧;在我車上收到,應該是吧。」然皮箱內有非常多東西,包括一小皮夾。全程搜尋過程,警察全程錄影。警察將皮箱釦押後,讓 K 簽名,隨即帶回。警察未於 K 面前開啟皮箱,而是拿回後,找一房間翻開檢查,但檢查過程未錄影。 後來,警察於證據過程告知 K:「你被扣押的皮箱內有一個皮夾,皮夾內怎麼會有一包毒品?」K 看著這包毒品,腦中想的是:「我完全沒有印象,怎麼會有這個皮夾?皮夾內怎麼會有這個東西?真的是我的嗎?」不久後,新聞報導 K 的皮箱內有一個皮夾,內有多樣物品,當然包括那包毒品。11 天後,警察將皮箱送交鑑識小組,確認皮夾內有一個皮夾,皮夾內有一包毒品。K 因此被羈押近一年,並遭起訴毒品重罪。 在此情境下,我們能否排除毒品係被不明人士放入皮箱內之可能性?若要排除,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式,除非確認自扣案至取出毒品間之證據鏈完整,否則無法證明毒品原本即在皮夾內。昨日,檢察官將此「工作簿」比喻為帳冊。若將前述例子換成「火焰筆記本」中之一頁,道理相同。本案 A137 行動硬碟,即如那未當場開封、未全程錄影之皮箱;於空窗期間,我們無法排除「小省 1500」資料是否可能被不明人士放入之可能性。 假設回到前述場景,若該物為毒品,應如何保持證據鏈完整?依「刑事訴訟法」鑑識規範第五四點,應當眾啟封、黏貼標籤,並送驗。對照前述例子,其意涵為:那臺車或許即如柯文哲之家,駕駛座、副駕駛座、後座、後車廂,對應主臥室床頭櫃、書桌內電腦、辦公處所電腦等四處不同地點。A137 硬碟即如那皮箱,工作簿即如那皮夾,「小省 1500」即如皮夾內之那包毒品。 於數位證據中,如何保持證據鏈完整?依政府機關資安事件數位保全相關作業標準,我們知悉該標準要求原則上應完整封緘電腦裝置,於取出或拆卸時亦應遵循相關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