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封緘電腦裝置在取出的時候,拆卸要全程錄影,並且將儲存媒體進行封緘。在拆卸跟取出過程中要全程錄影。在記錄揮發性跟邏輯性的資料時,應該要採取錄影步驟。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檢察官應該要在檢調機關,應該要在第一時間內對資料證據擷取製作映象檔,後續應該只能在映象檔的範圍內檢視、分析,用來確保扣押跟證據擷取間的證據完整性。 換句話說,當時檢察官、檢調機關應該把它封緘完後送鑑識單位鑑識,而不是自己把它開啟來,沒有經過任何記錄、沒有經過任何記載,不知道有多少人去接觸過這證據的情況下,去檢視那個證據。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想過去一年當中,法務部、司法院,還有包括調查局,一直在推的一個叫做「司法聯盟鏈」。為什麼要司法聯盟鏈這個概念?因為數位證據很容易被篡改。所以司法院、法務部跟調查局,他們才要推這個在扣案的第一時間,把證據資料的 Hash 值上鏈。這是目前正在進行當中,我相信合議庭還有檢察官,應該都有在研習過這相關的課程。 113 年,也就是在本案發生的前半年,3 月 31 號,法務部啟動司法聯盟鏈,就是為了避免數位證據遭到破壞的情況發生,要確保它的統一性。司法程式證據的可信度至關重要,案件應該確保證據的真實性跟統一性,才是人民信賴司法的基礎。這不是我說的話,這是法務部在搜尋前半年的時候,在司法聯盟鏈發布新聞稿時所說的。這個司法聯盟鏈,在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他們在 113 年 4 月 1 號以後,扣押雲端證據的時候,就要同步上鏈。即便證據一開始被查封,在法院審理時也時常遭到質疑其真偽,尤其數位證據更是被懷疑遭到篡改、變造。這也不是我說的話,這是司法聯盟鏈上線時的新聞稿說明,在網路上、在司法院、法務部他們核建的網站上面都看得到。 本案的搜尋是在 113 年 8 月 30 號,但偵查機關是在 113 年 9 月 11 號製作映象檔,也就是說在 11 天之後才做證據擷取的過程。就算沒有在第一時間裡面送鑑識單位進行映象檔的製作,那至少也應該在現場檢視,跟當事人確認內容。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做搜尋、扣押的時候,需要跟當事人確認扣押物清單簽名的關係。 檢察官應該會說,我們應該相信偵查機關會依法偵辦,秉持公平。但是如果這個案件的證據資料可以不斷外洩,可以讓特定媒體報導;如果檢察官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支開辯護人,要求無罪認罪;如果檢察官可以在筆錄當中增加一句他沒有講過的話,我知道有違法,我們怎麼信賴在過程中不會有偵查機關以外的第三人在數位證據裡面加上一筆無關的資料?我們不知道偵查過程還有什麼是可以用百分之百相信的。 但是我們絕對不是不相信司法機關或檢察官,我們也不敢去詆毀整個司法機關或偵查機關。但是這件事情是無關信賴與否的問題。刑事的司法不應該建構在對偵查機關的信賴上面,重點在於正當法律程式,重點在於嚴格證明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