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在於正當法律程式,重點在於嚴格證明法則,重點在於每一個案件都要採取嚴格的證據保全程式。證據的認定,我們不應該用信任來維持,尤其涉及到像本案的貪汙重罪,或是像毒品的重罪。檢視硬碟的本質,事實上就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搜尋。在搜尋過程當中,被告不在場,要怎麼確認這個證據沒有經過變造呢?檢察官會說,本案的存取開啟時間,完美地停留在當時的狀態。但是,這不正是數位證據裡面最特殊的地方嗎?數位證據不正是因為它難以確認製作權能、難以確認有無篡改、容易更改、可以不留明顯痕跡的特性嗎?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司法聯結的關係啊。 檢察官在 8 月 30 號的時候,依照檢察官的說法,他們就已經發現了這個工作表了。他們檢視了這個工作表,在起訴之前,他們多次開啟了很多檔案吧?不然他怎麼檢視裡面每一個檔案裡面可能有什麼東西?所以理論上,這個檔案裡面,或是很多檔案裡面的這個檔案裡面的上次存取時間,應該會變動才對,應該會變動到開啟那個時間。即便裡面有存檔,但是在本案裡面,我們檢視的結果是什麼?這個時間完美地停留在 2023 年 2 月 23 號的這個時間,宛如從來沒有人檢視過一樣。這些事情都讓我們無法完全信賴這個工作表就是扣案當時的狀態。重點還是回到最一開始的事情,統一性的這件事情,我們要去建構在扣押之後就開始了,而不是在扣押被檢視一段時間之後,或儲存一段時間之後,我們才開始去保全他的這個證據的完整性。所以辯方認為,A137 的行動硬碟在本案裡面,檢察官是沒有辦法證明釦案當時的同一性,是沒有證據能力的,這是第一個部分。 那接下來我想換個頭影片,OK 好。那第二個部分,我想談的事情是補充到剛剛曾律師所提到的幾個部分。其實本案裡面這攝影過程當中,它是一場對都市計畫的探索之路。對我來講是這樣,我是從這個案子裡面,我才開始真的去瞭解到都市計畫的問題。我相信合議庭或是檢察官,應該也是從這案子裡面去更深度的理解。被告當然也是,被告自己他也是什麼?他也是因為身陷此案,在羈押過程當中,他才開始慢慢地更去瞭解到什麼叫都市計畫。但是本案其實是個刑事案件,我們還是要聚焦在刑事法的構成要件裡面。圖利罪,它需要明知違背法令,所以明知違背什麼法令,這件事情是本案最關鍵的事情。 那檢察官認為本案到底違背了什麼法令呢?檢察官在起訴書的時候說,容積獎勵的給予需要有法令的依據,但是本案沒有法令的依據。在起訴的時候,起訴書就條列了三種的這個相關的容積獎勵,並且說本案不符合都更,就只用都更的這個相關的辦法。那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呢?它只是一個擬定的程式依據,不是取得容積獎勵。也因此我們很困惑,就是說到底這樣子會是圖利罪的違背法令嗎?我們非常困惑。所以我們在第一次準備程式的時候,辯護律師就有跟檢察官確認,到底本案的違背法令到底是什麼?當時的公訴檢察官很明確地跟我們說,本案的違背法令是違反準用都市更新條例,還有都市更新獎勵辦法。到目前為止,到準備程式的時候,公訴檢察官跟辯護律師的意見其實是一致的,就是違法準用都更這樣的情況。 但是我們發現到,隨著辯護人提出更多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的例子時候,我們發現公訴檢察官事實上是有幫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增加了一些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比如說公訴檢察官會說,都市計畫法細部計畫可以給容積獎勵,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