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公務長官會說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自提細部計畫可以給農民獎勵,但是他只限於主要計畫跟通盤檢討,不包含土地權利關係的自提細部計畫的情況。即便都市計畫可以給農民獎勵作為依據,但只要是個案就是違法,就是圖利。我們發現到長官開始在幫第二十四條做一些限制。這件事情發生在什麼時候呢?我想應該是在林欽榮作證之後,還有邵琇珮作證之後。所以長官出了一個補充流書,裡面就又擴張了違背法令的這個範圍,提到都市更新條例、都跟農獎辦法,還有圖管條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等等。 那在劉秀玲跟邵琇珮作證完之後,長官的補充流書說違背通案就是圖利。前天長官論告的時候,也提到了行政程式法的這個平等原則的部分。所以我們有發現到,從搜尋票、起訴書,到林欽榮作證、邵琇珮作證之後,長官是有在擴大這個違背法律的範圍。那我們希望可以請庭上合議庭,可以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把圖利罪的所謂違背法令的部分,限制在長官在起訴時、準備程式的時候所說的違法準用都市更新條例這件事情的範圍,而不是其他長官所提到的其他的部分。當然我們都答辯了,但我們希望講這個法院可以限縮在長官一開始的一個範圍。為什麼呢?因為如果長官都需要經由審理過程當中,經由證人的證詞之後去調整他的起訴的框架,那怎麼可以證明被告等人有明知違法,或是怎麼證明這件事情是違法的呢? 剛剛政律師已經一一的說明本來沒有違法之處,我補充幾點。第一個,要不要主要計畫的授權?黃景茂的證詞已經非常的清楚了,容積率不會規定在主要計畫。他說學都市計畫的人來說,這是常識。當然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會有一個歷史修法的過程,這件事情我就在這邊不多說。 第二個部分,昨天、前天蔣官的論告,我一直在聽一件事情,就是說蔣官到底有沒有去提到一零五年度監察院的糾正案?因為這是這個案子裡面,公務員為什麼會邵琇珮等人會幫京華城、京華城送都委會審議的一個關鍵原因。是因為監察院一零五年的糾正案裡面,他說合理性跟可行性是都委會的許可權,並不是都發局的。所以只要這個程式上符合的話,就應該幫他送到都委會去審議,不然的話就背離了都市計畫變更精神,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就有可能會被架空。那本案呢,就是因為這樣,所以都發局必須要把人民自提的細部計畫變更送到都委會審議。但蔣官說為什麼都發局的公務員,或為什麼市長他不去把他駁回、不去把他退回?那我們很遺憾的事情是,蔣官的論告呢,完全的避開而沒有談到這個重點。 蔣官說本案不是都更,所以準用都更條例。但是我們從公務員、都發局公務員跟都委會公務員他們對話過程當中,我們就看到了他們在說什麼。他們在說蔣官應該知道準用跟適用是有差別的吧?他們都是讀法律的,他們應該知道吧?那請問公務員還說什麼?他說糾正案文呢?糾正文呢?事實上就是一個有色的眼光在看這個東西。第二個,內政部也是配合演出。第三個呢,都是政治的操作。我們待會再來看為什麼公務員會有這樣子的心聲。 在一零九年十月十二號的專家會議裡面發言,舉幾個例子就好了。我想這個例子在裡面不是太多了。劉玉山說:「這只是參考,跟都更沒有關係,所以本案並不是都更案件。」邵琇珮總結說:「這個是做參考,而不是去引用。」白仁德說:「當然他絕對不是都市更新案。」每一個公務員、每一個委員,他都知道本案呢並不是走都更程式,都知道本案是走這個都市計畫都在這個範圍裡面加以討論。但是就有講一關,他會認為這是為了避開、繞開都市更新。那我想這是不是超逾了?是不是過度的介入了行政裁量跟決策?而且假官、政察、假官在一開始的時候真的有瞭解到都市計畫?現在當然一定有,不是說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跟辯護人跟被告一樣,我們都是在這案子裡面才做學習的。其實本案的關鍵應該是在五六零到六七二這個時...這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