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家院韓文又說都委會沒有被授權可以審議透過榮譽獎勵,這個部分家院是採取的是王道會的發言,就是剛剛提到王道會的發言。法務局代表王道會當時的發言,那蘇玉雄政察東也是這樣講的,他說他們有去調查,所以都委會只有建議權,那核定的權利還在市政府。但是王道會在徵訊當中,他事實上就說了他不確定,他在徵訊的時候,逐字稿裡面他說他講一個「似乎」這兩個字,是因為他不是很確定,因為他畢竟不是一個都市計畫專業的情況。我們相信都市計畫應該是可以給榮譽獎勵,這件事情應該是都市計畫專業裡面的 ABC。那我們想,法官不應該以錯誤的法律見解來起訴被告,也不應該只選擇自己認同或案件需要的見解。是參照還是準用?可不可以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的容積獎勵專案呢?在楊志聖的逐字稿裡面,他就有提到說:「我們認為這不是都更獎勵,因為這幾個都是有變形的,所以我們的看法是,我們會認為是他其實不是都更獎勵。」所以第一個,在本案裡面,他其實不是一個完整的都更獎勵。但是如果不是都更獎勵,可不可以參照?可不可以模仿都更有的東西獎勵專案?張景森說:「這只是比較沒有創意而已,就好像爸爸媽媽要獎勵小孩的時候,他要怎麼樣去獎勵小孩?他可以參考隔壁家的獎勵方式,國文考一百分給兩顆糖,英文考一百分再給三顆糖。他如果想不出什麼更好的方式,他可以學別人,只要能夠達到獎勵的效果就好了。」他說:「我們只能說這個父母比較沒有創意而已,因為他就學別人的而已。但是為什麼一定要重新發明輪子呢?都市更新條例裡面有好的專案,為什麼不能參考?為什麼不能去選擇對臺北市好的東西作為獎勵的專案呢?難道一定要他們去想一些過去沒有過的東西嗎?」如果當時公務員沒有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範來給獎勵,獎勵他們想的其他方式獎勵,會不會說毫無依據?這是土利,113 年 8 月 6 號楊志盛政訊的主持稿說他也懷疑這件事情,他也問了獎勵這個疑慮,就是都發局的疑慮。他說:「如果他今天不是超都更,如果他隨便找一個東西,其實就跟中泰賓館一樣,沒有過去的潛力的時候,這樣大家還會用這方式來質疑嗎?這樣大家還會質疑嗎?」那為什麼會出現「準用」這個字眼?也是獎勵官一直不斷的說違法之處。當然「準用」這個字眼是幕僚過程當中形成的。為什麼?其實獎勵官在 113 年 5 月 10 號的時候,應該就知道原因所在了。當獎勵官問嚴邦瑞的時候,嚴邦瑞說:「準用兩個字是我加上去的。」他說他為了目的是要解決後面執行的問題。為什麼要解決後面執行的問題?因為相關的標章都有保證金的要求、協議書的要求。他為了避免拿到標章之後沒有好好執行,造成政府的損失,所以他認為如果要這些獎勵要能夠確實執行的話,需要有保證金的制度,不然後面是沒有辦法執行的,會有風險。所以他才怎麼樣?他才說是:「我認為要準用。」113 年 5 月 10 號的時候,他就跟獎勵官這樣說了。因為他說如果都市計畫沒有寫清楚,沒有辦法連結到保證金的依據,他的目標就是為了要處理保證金的問題,所以才處理準用的部分。法官認為準用是土利,但公務員如果沒有準用的話,沒有用這個方式解決問題的話,法官會不會也說這是土利?我們看一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這個辦法經過非常多次的修正。他從民國 88 年制定的時候是很陽春的,很陽春的意思就是裡面沒有多少的獎勵容積專案,一直不斷的增加。之後最大的修正在什麼時候?在 108 年 5 月 15 號,他修了一堆容積獎勵,修了一堆容積獎勵。就如同上面的相關規定,至少有我看我數一下,可能有十幾樣吧。裡面我們熟悉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建築,還有我們一直聽到的十層獎勵都在裡面。為什麼都更需要有這麼多的獎勵專案在裡面?因為都更是一個都市計畫的特別規定,他是一個比較成熟的都市計畫的一個規定,所以他把很多過去發生過的更新的獎勵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