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都市計畫的一個規定,所以他把很多過去發生過的個案參考之後,引用進來成為都市更新獎勵的專案。並不是說這些獎勵專案只有都更可以使用,其他非都更都不可以參考、不可以去引用、不可以去作為一個依據。事實上,都更條例的獎勵專案,事實上它也不是自己來的,它也不是原生的。為什麼這樣說?因為這些東西也是來自於其他地方的,來自哪裡?來自於《維老條例》。如果我們去看 108 年 5 月 15 號的修正,為什麼要加進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因為在立法理由裡面說,我們考量到這些對於都市環境具有什麼貢獻,所以我們參考《維老條例》,把它加進來。這個不是都更裡面原生的,也不是隻有都更可以使用。都更也不是自己本來就有的,它是去參考其他的條例,它是借別的東西來用的。只要好的東西,為什麼不能在很多地方去作為都更獎勵的依據呢?為什麼一定要說參考都更就是一個託法行為呢? 而事實上,本案根本就不是都更獎勵專案,都不是完全一樣的。而且義務是遍地的,這些都是對都市發展裡面有幫助的,不應該只有限於都市更新可以去用的。事實上,他也是參考《維老條例》。所以王錦茂就講過這件事情了。王錦茂在 113 年 9 月 13 號的時候,他在講官面前就說了,他說綠建築、智慧建築跟耐震建築,確實可以促進都市發展,不是都市更新,但是可以參考。我認為法律的一句,就是《臺北市實施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的第 25 條。楊智在偵查中沒有被記到筆錄裡面的證詞裡面也提到什麼?他說:「讓我跟簡座報告,剛剛所提到這些綠建築、那個智慧建築等等,這些到底是不是專屬都更?我覺得大家還是有疑慮的。」他說因為《維老》也有,當然《維老》也有,因為這就參考《維老》出來的。 少舊配在偵查中沒有記到筆錄裡面能說什麼?他說他跟蔣官說:「但是都更條例裡面的實施獎勵,是不是在軟崗輪胎裡面也有?就別的地方也有參考這個實施獎勵的這個情況也有好。」那蔣官知道這件事情,蔣官偵查中就知道了。但是蔣官不認同,蔣官甚至有點諷刺了。少舊配跟張立立,他說:「你們這樣做,攀比,我覺得你們都一樣笨。」我說真的,少舊配跟張立立是我們國家最頂尖的都市計畫人才,我不認為蔣官可以用這個方式去說他們是笨的。 劉秀玲在審理當中也做了一樣的證述。劉秀玲說比較像的是實施獎勵,因為過去南港輪胎裡面就有用到實施獎勵的這樣的部分。從個案到通案,在行政法規,這個是都市計畫裡面的路徑跟脈絡。都市計畫不會無中生有,不會有立法者這麼專業就知道該怎麼講的、該怎麼講的比較好。他當然會是行政機關自己去發展出來之後,在慢慢的歸納收結之後,成為通案性的規範。這個是都市計畫的相關的一個法律,這也是我們在權力分立裡面所說到的地方。因為行政本來就有開展的這樣的特性存在,他本來就會比立法者更專業,他本來就會比立法者更瞭解到現況應該有什麼樣東西可以做。 所以陳志明在審理當中他就已經說了,細部計畫是可以個別給予獎勵的法律規定,跟細部計畫都是可以的。陳志明也說個案計畫可以個別制定,因為依照每個地區的特色或需求,去制定出一個圖觀以外的獎勵條件。有些細部計畫如果有這個需求,就會去制定個案性的。以前他在省府都是這樣做的。李德權說得更清楚,他說在都市計畫的實務裡面,很多都是先有個案,再變成通案,然後再變成法律。程式上是這樣子的。我舉一個昨天鄭律師提到的臺南安南的複合性的例子好了。這個例子獎勵專案是關於如果把面積變大的時候,它可以得到更多的獎勵。我想這是合理的嘛,我們都希望面積變大更好使用,會給我容易獎勵。事實上在都市更新裡面也有類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