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都市更新裡面也有類似的情況,大規模的開發會給容積獎勵,整合合併的開發會給容積獎勵。甲官說通盤檢討具有法規性質,所以可以作為容積獎勵的依據。那反面來說,他意思就是說人民治理西部計畫是不行的。甲官引用了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他認為通盤檢討在裡面,在這個解釋裡面提到了,他是屬於法規命令的性質,所以他可以作為容移獎勵的依據。那意思就是說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是不行的。但是這個解釋為什麼會出現?是因為過去的都市計畫被認為有法規命令的性質,所以沒辦法透過行政處分的方式來達到行政救濟,所以大法官才說,即便他是法規命令,他也應該有救濟的權利。這個跟授權一點關係都沒有,他只是在定性什麼樣的一個在行政訴訟法上面的一個樣態而已。 甲官就簡化成通盤檢討可以作為容移獎勵,因為他是法規命令。這應該是錯意的。不管是通盤檢討、不管是資訊變更、不管是人民治理西部計畫,都需要法律授權依據。這個依據就是都市計畫法的各該條文。這個西部計畫書就是經過法律授權之後,依照程式給予容積獎勵的一個結果。依據不能因為本案的西部計畫參考其他對都市好的獎勵專案,就認為是違背法令。 甲官又說本案的違法之處是違反平等原則。甲官引用的是最高法院臺上字第一〇九號、臺上字第三二一四號,引用一段。甲官引用的是藍色的字型,就平等原則會構成。但我想請合議庭看到的是什麼?黃色的字型。這個前提是什麼?前提是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禁止就是不行,命令規範不可以這樣做,導致違反平等原則的時候,才有圖利的問題。不是違反平等原則就有圖利的問題。我們不能把憲法當作圖利罪的違背法令。本案並沒有這個所謂的違反規範或命令的事情。這個判決前提是什麼?客觀上違背所應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而不是後面那段衍生出來的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不會是圖利罪的法令。不然的話,憲法、大法官宣告我們平等原則的時候,公務員要涉犯圖利罪嗎?而且平等也不是基約式的操作,每一塊的土地歷史跟發展都不一樣。當我們決定要把這個決策權交給都委會,原因是什麼?這是制度的使然,就好像我們現在把被告有罪無罪的權利交給法院審判是一樣的。 甲官說昨天、前天說,他說違背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思就是違背法令。判決不是法令。而且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之一是什麼?是都市計畫本來就可以隨時更動,所以他不會有信賴保護的問題。甲官說送演譯有機會讓回復原地滿面積,起始回生演譯沒有效力,而且他只是聽從委員的意見。甲官論告的時候說本案只有三件事:公平、公平、公平。我想這應該是出自電影的梗。但是我想說的事情是,法庭上面需要的不是素樸的正義感,是成立構成要件的證據。需要的不是推測、直覺跟感覺,需要的是證據跟確實的法律見解,更不是甲官自己的錯意。這不只是柯文哲面移的刑事案件,這是整個行政體系還能不能妥善運作的問題,這是整個都市計畫法制會不會因為本案受到扭曲的問題。本案並沒有違法之處,不可能有圖利的可能性。 我還有第三部分,實際上去休息一下,那繼續吧。在本案裡面,這個甲官提出了很多偵查中公務員的證詞,作為認定本案有罪的一個依據。我要說明的事情是,在本案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