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定本案有罪的依據。我要說明的事情是,在本案當中,第一線的公務員其實都擔心自己會陷入漩渦,就好像剛剛鄭律師提到的都委會委員一樣,人人自危。加上本案的檢察官事實上有暗示:不要當「漁翁」,不要當「女素德公」,出賣其他人。這樣子的一個說法,因為檢察官的不當誘導,而且沒有把對被告有利的事項記住在筆錄裡面,我想這件事情都會對社會輿論還有對法官的心證去產生不當的影響。我想這也讓偵查中的證詞是沒有辦法被信任的。 檢察官前天說:「沒有公務員說違法,但也沒有公務員說合法。」我懷疑的事情是,在偵查中檢察官的威勢之下,有哪幾位公務員敢大聲地說本案一切合法?在那個時間點,媒體沸沸揚揚、議會調查、監察院糾正的情況之下,有哪個檢察官敢大聲地說本案一切合法? 王道會在 113 年 6 月 6 號的時候,我們來看偵訊的筆錄稿。為什麼我會這樣說?我們看檢察官是怎麼去回應他的意見的。王道會有說一個他的意見,他的法律意見。結果檢察官怎麼跟他說的?檢察官說:「我跟你說真的,你一定會被盯上,滿頭包。而且如果你這樣的意見是代表法務局的意見的話,法務局聞死了,你們局長一定會把你 fire 掉。我跟你講,我跟你講,不然局長他來,局長叫你來做。如果你真的要這樣回答,我覺得這真的很有意義,你要不要確認一下?真的,我真的覺得你們真的是……如果按照你剛剛的說法,細部計畫可以突破《毒管條例》的話,那天下大亂。」 檢察官又說什麼呢?他說:「我不會為難你。我告訴你,萬一這個筆錄日後被人家看到,如果我們起訴到法院,日後被人家看到,人家會認為是你法務局的意見。那法務局是這樣想?人家是人家想說法務局可以允許細部計畫突破《毒管條例》。哇,你就會被盯上,滿頭包。」 我想問一下,一個公務員聽到檢察官這樣跟他說的時候,他敢繼續堅持自己的法律意見嗎?他敢嗎? 張莉莉在 113 年 8 月 23 號的逐字稿,檢察官怎麼跟他說的?檢察官說:「我的問題很簡單,有是誰沒有?那就是你。這個沒有什麼迴避的空間,不然就是你承擔,不然就是別人的問題。」有哪個公務員敢出來承擔嗎?誰敢?有人敢嗎? 檢察官的偵查中證詞,他是被檢察官刑訴法所引導的。所以我們要怎麼去看這些證詞呢?就是沒辦法看了。我們應該看的是公務員在審理當中的一個證述。 邵琇珮在審理當中怎麼說的?他說:「申請是人民的權利,準否是都委會的權責。在我的看法是這樣,給不給、給多少,是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權責。他可以去看合理性跟可行性。所有的專案跟額度,其實是審議會來做決定的。」 邵琇珮在審理當中證稱:「言語沒有效力,也沒有什麼合不合法的問題。」 邵琇珮說:「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就是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