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說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就是這一本計畫書本身。那我們剛剛也說了,這個計畫書怎麼來的?就是都市計畫法的授權,依照法定程式給予容積獎勵。彭振聲說,他是認為合法才合章的,都委會才開會的。劉秀玲說,依照法定程式,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進行公開展覽後,就是要排入都委會審議。排入 12 月 14 號該次會議,是合法的。 甲官昨天一直說他這很快、很快、很快,但是能怎麼樣呢?他排進去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排進去的。劉秀玲審議當中說,程式都合法,沒有說不能創設。他說:「我說京華城案程式都合法,我沒有說不能創設容積獎勵。」 昨天政律師有提到丁玉群局長在議會報告的內容。當他在法庭上面提示給林洲民看的時候,林洲民說:「我接受,我在螢幕上看到的這些字句我接受,我的認知在當年一定依法有據。」林洲民在庭上證述,可以透過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給予容積獎勵。當政律師問他:「方才就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可否給予容積獎勵的部分,你的說法是可以的,是否如此?」他說:「可以,但取決於你交的事業計畫是否合理,委員是否同意。」 胡芳瓊到庭之後,如果合一庭林還記得的話,胡芳瓊是到庭之後主動來說,他偵查中說的不夠精確。當我們問到京華城案的過程,這個程式就你的認知是否合法?他大聲地說:「絕對合法。」他說他接下來說的應該是公務員證述,他說整個審議過程到最後的決議,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都是依法在辦理的過程中,真的秉持一貫的原則,就是公平、公正、公開。包括我們每次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的會議資料,除了寄給委員之外,都會公佈在都委會的網站上,是所有的市民都可以看的。此外,我們每個會議、每個案件,包括京華城這個案子,也都會把開會的訊息在會前提前給所在地關切的選區議員跟媒體朋友。因為我們覺得都委會審的都市計畫涉及民眾權益,所以不是隻有我們委員會在審這個案子,我們希望過程中,到 110 年 6 月委員會開始直播,都希望在過程中讓民意代表、媒體、市民可以知道都委會在審議案件的過程如何。都委會的審議過程絕對可以受到檢視。我必須講,程式絕對合法,但內容合不合理,是交委員會審議。雖然都委會幕僚在過程中盡我們責任,查核相關帶進一步說明的議題,但必須尊重委員會最後的決議。我不知道這樣講恰不恰當,就是所有案件進到法院,雖然每個立場、每個立場不同想法,但必須尊重法院最後的判決,是一樣的道理。 黃景茂在庭上證述中說,本來就是合法的權利,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提出都市計畫變更或擬定,本來就是合法的權利。楊智盛在庭上證述中說,合理性、必要性要尊重都委會,這不是他該判斷的,因為都委會自然會有他的審酌權,現行的制度就是要尊重都委會。黃景茂說,他當時認為言以合法,他才會在公務文上面合章。以德權說,他當時政律師問他說:「你當時有認為本案違背法令嗎?」以德權說:「沒有,他是認為本案合法,他才會在公務文上面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