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令嗎?彼得遜說沒有,他是認為本案合法他才會牽出去的。我們還是要談幾個人,當然他們可能不會為自己而辯護,就像我講的,有哪個公務員他敢去說我們想談幾個人?我想也許我們應該是幫邵琇珮辯護。我想他是因為本案折損專業人才非常可惜的這件事情,他為什麼認罪我們非常的疑惑。當時鄭勝宇律師問他說:「從上午到現在的說法,你之前應該不覺得違法,為什麼你要認罪?」他說他事後檢討自己有思慮不周的地方,因為用個案再怎麼說都會有公平性跟社會觀感的問題,永遠都會有夠不夠的判斷,這也是我認罪的原因,就是應該要用通案協助處理這樣的案件。 證據師後繼續往下問,然後說:「你是時候想起來這樣比較好嗎?」這個問題後來被審判長算是打斷了一下。審判長說:「這個部分涉及到證人身為被告的身份,為什麼要認罪的原因是證人自己程式上的選擇,並不是其他被告或辯護人在訴訟上面可以干涉的,所以禁止結問好。」 邵琇珮為什麼認罪這件事情為什麼在本案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圖利罪是以行為時主觀上面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所謂的明知在刑法上面就是所謂的直接故意,明知並且有意使其發生。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所有的這個其他同案被告在結問邵琇珮時都會想問他這樣一個問題:「你當時你有認為這個是違法的嗎?你有嗎?」 所以徐呂並律師呢還要再次的去結問的,還要再次的問的:「你說這個認罪是說你思慮不周,但是你仍然沒有說你明知違背法令,是否如此?」結果審判長好像也不帶假官提出異議之後主動介入了。審判長也是認為這個問題不太適合再問他,請辯護人修正這個問題。後來在鄭律師、好幾位律師表示意見之後,審判長表示同意,表示說:「如果是涉及到犯罪事實認知與否,不要糾結認罪這兩個字,那是可以結問的。」 所以徐呂並律師再問了他一遍:「再給你確認一次,你當時在辦理京華城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申請農獎的時候,並沒有明知違背法令這件事情,是否如此?」他斬釘截鐵說是。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他認什麼罪?他怎麼可能會構成所謂的圖利罪?他怎麼可能會有所謂的明知違背法令的問題?從他的筆錄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他為什麼認罪?他是因為個案處理引發公平性跟社會觀感質疑,他自認當時沒有明知違背法令,但是思慮不周,但是他絕對沒有明知違法。我們可以說他是被這個社會的氛圍、被檢察官的法律見解而認罪的。 但是我們真的希望有公務員因為這樣子認罪嗎?我們真的希望有公務員因為他做事情之後,被認為、被質疑、被挑戰之後,然後我們就說他應該認罪嗎?我們希望我們國家是這樣對待一個公務員的嗎?我們希望我們國家沒有辦法做公務員的後盾,一旦有人質疑之後就把公務員拿出來記起了嗎?我們希望這樣子嗎?這是我們要的文官制度嗎?當他被媒體報導棄職潛逃之後,他回到臺灣,他就魅寧爭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