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再往下講到彭振聲,他是本案最悲慘的人。他為什麼認罪?我們就不去提我們過去看厭過的那些事情好了。他為什麼認罪?因為法官說如果是圖利的話,他就認罪。這是我們行政、司法裡面應該檢討的問題。他被羈押了,他想要交保,所以法官如果說是圖利的話,他就認罪。他想要交保。 但是呢,都市更新不會有違法的問題。黃吉茂也說都市更新不會有違法的問題。而且都委會的組織章程裡面本來就有都市更新的事項是可以審議的,都市更新是都委會的職權之一。法官說這個是違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我一直不太理解,我沒有看過這樣子被認為圖利的案子。我不知道法官有沒有找到相關的案例。 但是我想說的一件事情是這樣的:法官的邏輯是什麼?法官的邏輯是說,這個條文說如果有訴訟進行當中的話,你要通知他依照原定的法定程式辦理。你要通知他依照原定的法定程式辦理。他有說你不能怎麼樣嗎?他有說你什麼都不能做嗎?你就是把耳朵捂起來,不要管他講什麼東西嗎?他曾經什麼就不要理他嗎?把他耳朵蓋起來不要理他,因為你要告訴他依照法定程式去辦理就好了,不用跟他談和解,不用跟他談任何的事情,就把耳朵蓋起來就不要理他。他有這樣說嗎?這個要點沒有禁止規定,沒有命令規範。他唯一的要求只有:你要通知他,依照原定訴訟,他繼續走。他只有這樣子而已。他沒有告訴你不能做其他事情。這個不會是行政機關應該要有的態度。行政機關就是為人民處理他的事情、開創的事情,他不可能要一個行政機關不要理他、不要管他訴訟打到底就好了。 所以如果法官真的要以這個圖利罪作為這個圖利罪的法令的話,至少這個條文應該這樣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式辦理,而不得為任何作為,而不得為任何事情,什麼都不能做。」因為做了才會是違背法令。但是這個條文不是這個意思的。有可能這樣子嗎?只要進入訴訟,行政機關就把耳朵關起來?有可能嗎?如果有這樣子的話,我也相信這個條文一定是違憲的,因為它等同於限制人民對於政府的表達、傳達意見的自由,它等於限制了人民可以把他的聲音傳遞到政府機關的權利。我相信這個條文也一定是違憲的。 林慶龍說都委會不能處理陳情案件,他說不行。但是涉及都市計畫規定,只要是案件複雜或涉人民權益的案件,提到都委會去研議,本來就是過去的臺北市政府的做法。這個出現在卷裡面的 B12 卷。他說什麼?他說「都發局受理人民陳情涉及都市計畫或圖管規定案件」,他說如果涉及到都市計畫規定案件繁雜或涉人民權益案件的話,怎麼樣?提醒是都委會研議。這不就是過去標準的做法嗎?這不就是幕僚有可能在提報單裡面建議柯文哲下指示的事項的原因嗎?不然要幕僚做什麼決定?這不就這樣子嗎?涉及都市計畫規定案件繁雜或人民權益,這個案件涉及的權益還不夠嗎?案件還不夠繁雜嗎?難道不應該送到市都委會研議嗎?這不就是幕僚最有可能在提報單裡面建議柯文哲做的一個措施嗎?為什麼一定要說是他要做的?他可能連這個規定都沒有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