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的,他可能連這個規定都沒有看過,他怎麼會知道這個事情?我們在卷裡面找了很久,都還找不到看到的,他怎麼會知道這個事情?而且邵琇珮其實在偵查中,他就跟檢察官講了。檢察官一直說只有這件陳情轉都審,只有這件。邵琇珮說沒有。邵琇珮怎麼跟檢察官說的?檢察官怎麼沒有記在筆錄上面?邵琇珮說當時西北側的部分沒有開發,所以西北側的地主也有澄清,說要解除整體開發。就這部分,我們好像也有都審,應該是都審。然後那時候會覺得說,進化城都蓋了等等。檢察官說:可是那件有送都委會嗎?邵琇珮說:有啊,過去不是都做過嗎?過去不是都這樣做嗎?為什麼這一件我們就說這是一個圖利違法的事情?我們看過去的都審案件好了,其實過去京華城就不是一次送到這個都審。104 年 10 月 15 號、105 年 10 月 13 號,都市發展局送的;105 年 6 月 15 號,這些事情都是在林欽榮時代裡面發生的事情。就像鄭律師說的,過去 10 年間有 39 件的都審案,不是隻有這一件,也不是隻有他獨一無二的陳情轉都審。京華城案的土地呢,是臺北市政府難解的問題啊,因為它是第一件公宅去變商業區的案件,捐地的案件也涉及到人民的權益爭議。所以過去就以都審的方式尋求都委會建議,這不是第一次陳情轉都審。 更何況司法院正在推的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如果這個案子真的要這樣做的話,是不是要告訴全臺灣的行政機關:只要訴訟當中,你只要跟他講「依照原法定程式」就好了,不要什麼和解調解,不要做什麼私下的處理,應該依照原定程式進行?我們是不是要跟全臺灣的公務機關這樣說?以前就是因為公務機關擔心被說圖利,所以沒有人願意和解,司法院才需要做這樣子的推廣,跟大家說跟人民談和解這件事情不是圖利。難道我們今天要走回頭路嗎?難道我們今天只要有訴訟進行當中,就告訴他們按原定程式進行嗎?我們這樣子要推什麼行政訴訟的調解制度? 我們再往下講到劉秀玲的部分好了。劉秀玲的部分,她是個專業幕僚,前天檢察官論告的時候也提到了,公務員對本案有疑慮,她也提到了劉秀玲。我們來看一下劉秀玲的疑慮是什麼好不好?劉秀玲的疑慮是什麼?是 109 年 12 月 24 號的那一次第 775 號的會議,是之前的事情。劉秀玲說:「我沒有說違法,我是說有疑慮。」而且有疑慮的部分,是在第一次提大會,也就是 109 年 12 月 24 號第 775 次一開始的公宅版本。所以一開始的時候,我會把疑慮先提出來,這個版本跟後來版本是不一樣的。 那劉秀玲律師她就很疑惑,她說:「既然你都已經討論過了,也接受了,也做成決議了,那為什麼你還要跟檢察官說有疑慮呢?」這是我剛剛講的,筆錄是檢察官制作的,檢察官只希望法官看到某些東西,而不是全貌,是片段的。這個疑慮已經結束了。劉秀玲說是檢察官問我的。那徐律師也很疑惑,他說:「檢察官問你的,那你怎麼不跟檢察官說清楚呢?你們後來已經沒有疑慮了呢,你為什麼不跟檢察官說明這是你們當初的疑慮,後來經過討論都委會接受後就沒有這種疑慮了呢?為什麼不說清楚,然後記清楚呢?」劉秀玲怎麼說?她說:「有,檢察官也知道,檢察官也知道,檢察官也知道。」所以後來第 778 次會議,我們都沒有再提這些意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