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公務員有提到一件事情,他們都是都發局的公務員。他們說他們的科長有在跟股長講,清華城的案件好像執行秘書也就是劉秀玲有給一些建議。張公務員說:「為什麼是現在?」洪公務員說:「說什麼不要去都審處理。」張公務員說:「那這樣就會卡很久啊,因為會涉及到細部計畫的設計啊、回饋公益空間的受贈單位協調啊,感覺不處理個兩三個月不會有結果。處理完還有協議書要簽,簽完再公告,感覺就要年底了耶。」洪公務員說:「技術性卡他吧,我覺得現在的市府政策就是能拖就盡量拖,最好拖到換市長。」 111 年 11 月 2 號,黃公務員跟賴公務員又有以下這段對話,他們提到了清華城案。他們說:「清華城捐個使用空間就可以拿榮獎,全聯容積代金繳了好幾億。清華城那個真的是土匪,我離職前沒過的案件看不下去,還自己詮釋圖管吃相難堪。」 113 年 1 月 8 號,我最氣的就是魏晶集團跟圈圈,因為跟本案無關我們就不講了。這兩個最讓我們大家都看得到,圈圈也很爛,但至少不是有違法違紀的那一種。還好我閃了,爛死了,他就是施壓啊,還不敢承認。我們所講的這些訊息啊,都是在 113 年 1 月 16 號監察院糾正,還有 113 年 4 月我們解調偵辦以前沒有認識、沒有壓力。公務員他們對於清華城案最真實的看法,就像公務員講的:高官自義、財團把持、議員施壓,公務員承受所有箭把壓力很大。 辯護人說他們在幫公務員說話,可是為什麼對於這些訊息卻視而不見呢?在這場審判中,沒有人願意正視的第一個問題是:如果今天不是有長官、不是有議員的壓力,公務員依照他們專業來判斷,還會不會透過本案的細部計畫案?為什麼公務員他們想要把這個案件拖到換市長?為什麼彭振聲說:「如果我覺醒會退回給都發局」?為什麼邵琇珮說:「我當下覺得很無奈,如果可以我不想要幫清華城辦公宅,就要把這個案件負責」?變成說公務員在撰寫意見作證的時候,只有講「有疑慮」啊,這完全可以理解。因為畢竟違法性的終局認定並不是行政體系公務員的權責,而且如果你寫太直接,你直接寫「違法不釋法沒有對價性」,議員就會來對意見的內容施壓,所以他們只能夠保守地表達意見。但他們在用字遣詞當中,其實已經盡力去盡到提醒的責任了。就像公務員所講的,會體想盡辦法在不得罪應曉薇之下,極盡所能地寫出言意見,拚命提醒委員,這已經是基層公務員在他們許可權範圍內所能做到最積極的反抗。 沒有人願意正視的第二個問題是:公務員在審判中他們都只說「程式合法」,但沒有一個公務員他們願意擔保結果的合法性。可是並不可能在援引公務員證詞的時候,卻把「程式」兩個字輕輕帶過或者是加以忽略。所以這場審判的針對京華城案的一個尾聲,我們想要回歸案件本質。我們沒有 10 個問題,我們只請大家思考 3 個問題,3 個很簡單的問題:第一個,公務員為什麼不希望本案透過?第二個,既然不希望過,為什麼最後還是過了?還有第三個,案發當時我們中華民國最優秀、最專業的 3 位公務員彭振聲、邵琇珮、黃景茂,到底面臨了怎麼樣的處境?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本案的違法性所在。我們之前已經有稍微提過了,在北高行 107 年字第 1206 號判決已經明確表示了,12084 是一個一次性的保障,而京華城已經依照這個保障建造了京華城購物中心。所以北市府縱使刪除了這個保障,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北市府既然已經勝訴了,就不需要用任何的刑事幫他回復 12084。所以為了要讓京華城實質上面回復 12084,在缺乏正當性的情況底下,用任何的刑事去給予補救,都是違背法院判決意旨的。我們也會以這樣的標準來檢驗本案容積獎勵的釋法性。 在 12084 跟方案 4 的關係當中,我們跟各位說明瞭,方案 1 到 4 其實都是希望能夠回復到那個樓地板面積,只是前三個方案都是希望是否可以直接回復面積數,有些不大一樣。方案 4 呢,則是改成從細部計畫變更申請的方式來取得容積 20%。我們也跟各位說明瞭,其實京華城他們最希望的就是直接回復,但因為北高行判決無需回復,才會透過方案 4 的方式繞道而行,來取得一個相近的容積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