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他們三位都是專業的官僚出身,具有高度的專業知識,所以他們在標準的適用上面,應該要以更嚴格的標準來檢驗,因為他們對於這些專業知識更加了解。 那都發局到底應該要審查到什麼程度?這是辯護人今天一直在爭執的一件事情。辯護人的說法是,監察院認為都計法第二十四條的案件,都發局只能進行形式審查,或者是去審查檔案是不是齊備,就應該要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可是檢察官在審判中問劉秀玲,問他說:「要不要做實質審查?」都發局說需要,那都委會也需要做實質性的審查。所以不管是都發局或都委會,作為一個行政機關,都應該要去審查所收到申請案件的實質性,這是公務員的基本職責。 依照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它已經明確講了,臺北市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但可以委任市政府的都發局來執行。第五條規定,依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都市計畫的時候,應該要配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分割槽發展優先秩序來辦理。第六條規定,依照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都市計畫時,要檢送一些申請書跟圖鑑的正副本。重點是第七條,他說依照前兩條規定,就是依照都計法第二十四條去申請變更的都市計畫,如果市政府認為計畫不當,或者是有礙公共利益的時候,得請其修改。所以這是都發局在收到申請案的時候,應該要去進行的審查義務。 那監察院原文到底是什麼?辯護人一直說監察院說不能擋,一定要送。監察院到底是怎麼寫的?一○二年的調查報告說:「除形式上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的情形,由受理機關退請申請人補證之外,即應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後,送請臺北市都委會進行審議。」所以他其實文字上寫說,形式上違反了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都發局應該要退請補證。 一○五年糾正案,辯護人前幾天說我們故意不拿出來,其實沒有,我們只是打算放在這個部分來講而已。一○五年糾正案的原文是講說,其實跟剛剛一○二年的差不多,他說:「除申請案有形式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的申請料件,由受理機關退請申請人補證之外,應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式辦理。」什麼叫做違反相關法令的規定?在註解欄裡面就有說明,註解欄裡面列出了我們剛剛所講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還有第七條。所以其實他應審核的申請要件,就包含第七條,應該要去判斷到底都市計畫是不是有不當的情況,或者是有礙公共利益。所以不管是監察院一○二年的調查報告,或者是一○五年的糾正案,都沒有講到一件事情,就是都發局只能夠審查書面檔案是不是齊備的。何況到底是不當,或者是有礙公共利益,怎麼可能只看檔案是不是齊備呢? 黃景茂先生在審判中其實也認為,應該是要初步的去檢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那問題來了,什麼叫做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一個都市計畫的申請,它如果違反了法令、都市計畫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自然是不當的。過高的容積率可能會造成包含交通阻塞、公設容量不足、環境汙染、基礎建設過度負荷等等負面的影響,所以要去評估,要去做一個利益衡量。如果利益衡量顯示弊大於利,那它當然是有礙於公共利益。所以要判斷是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必然的要去做實質審查。 事發上面,都發局在受理這個案件的時候,也有發現實質性的問題,但最後還是放棄,讓它過關。辯護人說不能擋,那到底公務員有沒有擋過呢?有,而且擋了三次。第一次是蕭修佩在一○九年九月九號擋了一次;第二次是黃景茂在一○九年九月十八號又擋了一次;第三次是李德權在十一月五號的時候再擋了一次。當然這一次後來還是繼續往上送,這個各位都很清楚這個過程。 所以我們有去問楊變婚人,有去問楊智勝,說到底當時為什麼你要去要求李德權副市長要把案件往上送?楊智勝說這是他可以決定的,因為市長是在追這個案件,所以你副市長可以決定要往上還是往下。辯護人進一步問說:「如果往下退,你們可不可以處理呢?」他說:「沒辦法,只能退給建管處。」依法你們退回建管處,你們有退回的權利嗎?楊智勝說:「我會把長官的意見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