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回顧一下京華城在送研議之後的具體訴求,方案一到四的部分我們都講過了。其實後來在京華城的資料當中就有提到,與市府都發局研議依法可行的適當補救方案。經申請單位與市府都發局協商,研議方案四在 109 年 2 月 18 號,陳俊源傳來訊息就有提到:「縱然採用都市計畫的方案處理,經過應議員爭取,府方目前也只有討論。」 議員問:「什麼叫做縱然採用都市計畫的方案處理?」陳俊源有說,市府給行政指導是可以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的方向來申請。所以吳順民的意思是可以朝《都市計畫法》變更的方式,跟都發局討論。所以其實早在 109 年 2 月,京華城可能就已經萌生了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去變更都市計畫的想法。表面上來看,訴訟跟研議的標的是相同的,但因為訴訟不和解,研議似乎沒有實益。但是北市政府在後來確實也跟京華城一起研商出了方案。所以研議的目的跟實益,我們認為其實就是去想出一條避開訴訟的「失之不就」的對策。 109 年 2 月 20 號,柯市長跟省主席密會。當天下午一點三十九分,黃局長就召集了同仁,在下午三點於局長室討論京華城專案,這是會前會。這個之前都講過了,我們把它帶過。2 月 21 號召開了京華城專案的不公開成會。那我們在審判中也有跟黃局長確認,那是不是當時在討論什麼事情?有沒有參與?他說先跟幕僚討論一下,在會前會的時候一定跟合不和解訴訟有關。 2 月 24 號的時候,都發局上簽不同意和解。但這個簽程我們之前有提到說有兩個版本,我們之前沒有詳細講,是因為這兩個版本我相信應該也跟柯市長有關,柯市長應該也不曉得。但是我們今天來特別詳細講一下這兩個版本。第一個版本是第一版公文,是寫「送研議」,孔圖利被退。第二個版本就提到說「不同意送研議」,再被退。第一個版本跟第二個版本退的公務員是不同人。第一個版本退的公務員是他退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覺得,雖然立場是不要和解,那如果是訴訟中的案件有陳情案,我可以直接把這個陳情案依照規定結掉、不予理會。但是因為長官要往研議的方向走,我才把「有訴訟可以不理會」研議的精神放在裡面,拿掉研議的規定。 黃景茂局長開完會後有告訴我們局內要研議,所以他才會在第一次的稿中,不要讓張藝軒用「有訴訟不準研議」退回,請他從前。所以他是基於黃景茂的一個指示,所以才把張藝軒的第一版的簽程給退回的。第二次簽程退回的是楊智勝。楊智勝說因為黃景茂局長在 2 月 18 號回來之後有交代這個案件,讓他提研議案。我有跟承辦人說要提研議案,這件事情承辦同仁其實很不諒解,覺得這個事情不應該如此,但是後來因為這是長官的指示,就希望他刪除,所以不應該在公文裡面寫說「非本局的意見」。這是這兩個公文前兩個版本被刪除的原因。 黃局長他作為都發局長,他當然會有決策權,但是他們不採納公務員的意見,一定要送研議的原因是什麼?其實在審判當中,長官並沒有看到黃景茂局長去做一個說明。109 年 3 月 10 號,柯市長在簽證會——對不起,在簽程中就有批示「速審速決」。那同一天召開便當會,柯市長交辦送研議。3 月 17 號,新華城提出陳情函。這些因為都是流程,我們把它帶過去。19 號柯市長新章交辦,20 號陳情函就送達到都發局了。 那我們有在偵察中跟黃局長確認,市長在便當會怎麼交辦的?那其實就是請彭副市長跟都發局要盡力去協助。那你為什麼會感受到他要盡力協助?因為 3 月 17 號又有交辦單,這個市長親自交辦都發局來處理。那彭副市長也接到市長的指令,讓這個都委會能夠研議透過,就是可以有那個容積獎勵。那我們當然就據以執行、據以來辦理。 在 3 月 20 號陳情函送達都發局的當天下午四點半,應曉薇議員就跟黃景茂局長在議員研究室談論京華城案。我們會逐一地列出黃局長跟印議員他們見面談京華城案的時間,然後最後我們會去做出一個統整,來說明到底他們每次在談這件事情的時候的目的是什麼。 4 月 6 號的時候,都發局上簽送研議。那局長是在 4 月 9 號下午兩點四十五分蓋章的。那當天的行程呢?我們看一下當天的行程。我們之前有講到說是在兩點到兩點半,他在應曉薇議員的辦公室談京華城案,兩點四十五分就回辦公室蓋章同意研議。那時間上面確實是有這個一個密接性,所以印議員說從辦公室跑回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