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補救措施,就是所謂的方案。但問題在於,為什麼要補救?他在 109 年 7 月 11 號的時候,黃局長跟邵總工有這樣的對話。黃局長說:「計劃案同意依都計法第二十四條申請自辦細部計畫訂定獎勵容積 20%,含容積獎勵後上限 1.5 倍容積上限。」邵小姐那時候是說:「對,彭市長贊成,一時進行。」我們在審判中有跟邵小姐確認到底當時的狀況,那邵小姐的說法是,他有在議會,然後應曉薇議員之後跟局長回報。那局長在我跟他回報隔一段時間之後,有回覆我說:「彭振聲市長是同意。」是局長在局長室外的走廊上當場跟我說彭市長同意。所以其實不管過程當中是傳簡訊,還是說是當面,還是在局長室來告知,至少我們知道一件事情,就是邵琇珮確實有跟黃景茂局長告知這個方案,並且黃景茂局長有把這個方案轉呈給彭振聲市長。那黃局長跟彭市長兩個人都對這個方案是同意的一個意見。就在黃局長傳訊息跟邵總公告知說彭市長很贊成的隔天之後,7 月 16 號的時候,北高行判決計畫案的公司敗訴了。所以 7 月 30 號的決議才會提到說,我們之前認為說可以請陳情單位跟市府去研擬依法可行的補救方案,是因為行政訴訟正在進行;那現在既然已經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了,北市府已經勝訴了,就不需要去予以補救。所以其實基礎是已經變更了,本來需要補救的原因或是需要研擬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理論上來說已經無需去補救了。 但是我們都知道,在 8 月 19 號的時候,京華城公司還是提出了都市計畫的變更申請。好,所以我們到這邊為止,我們整理一下當時的整個脈絡。其實京華城採取的就是一個行政訴訟跟研議並行的一個方式。他一方面透過行政的訴訟途徑,跟北高行這邊與北市府進行行政訴訟;但是因為北市府不和解的立場,所以他同時另外開了一條途徑,另闢蹊徑去找都發局,說我們可不可以把我們的方案送研議?然後透過都發局把這個方案或者是陳情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之後組成專案小組,然後提出方案。後來因為北高行這邊判決京華城敗訴,所以呢,我們就繼續推進這個方案。這應該就是當時這兩個並行的機制所運作的一個過程。 在 8 月 19 號申請的隔天,應曉薇議員又把黃局長叫去那個辦公室談京華城案。然後後來 9 月 2 號的時候,都市規劃科收到那個申請案。對不起,收到申請案之後呢,就有先寫一份公告公展的簽呈。9 月 9 號就被退文。那邵琇珮有去表示說,9 月 9 號呢有批示,請都市規劃科就都市設計科意見進行研議。因為黃局長有給我們的時間壓力,要儘速辦理推入公展。那應曉薇議員不會直接找我會養自身,他會直接找黃局長,所以黃局長會再轉嫁壓力到我們。所以都市規劃科才會在我批示與都市設計科做研議之後呢,還是在 9 月 11 號先簽請局長核示是否辦理公展。意思就是說,因為時間壓力的關係,雖然 9 月 9 號先退了,但是因為要趕速度,所以 9 月 11 號又再次去上這個簽呈。所以就是 9 月 11 號又再上這個簽呈。這個簽呈呢,他記載了都市設計科剛剛所講的可能會窒礙難行等等的意見,但是呢,他的結論只是建議說京華城公司自行去跟都市設計科進行說明。 好,那這個簽呈蓋了 9 月 15 號、9 月 16 號,邵琇珮就拜會科文哲。這個我們之前講過,我們不會細講。那當天其實都發局就寫了這一個簽帖。那簽帖就提到說,容積假地專案符合公益性、對價性,依照相關程式辦理,然後援引都更容積獎勵辦法,那正在辦理公告公展,然後行政訴訟呢北市府已經勝訴的這些內容。那局長在 9 月 16 號科文哲、邵琇珮會面完,當天的晚上 7 點 21 分,在單純就時間序來說,在行事地登入隔天上午 9 點半處理京華城案,就是 9 月 17 號的時候。 好,那我們在審判中有在跟邵琇珮確認說,有沒有跟黃局長討論過 9 月 11 號這個簽呈?那邵琇珮是說有,他看到這個簽呈之後呢,有找副局長、我、都市規劃科,我想應該是 9 月 18 號的時候,那一起在局長室討論。那討論什麼事情?同仁有反應,源頭還是回到京華城的專案,都是參考都市更新。但是都市更新案之所以給這些專案或是那樣的額度,是有加速都市更新的用意;京華城公司全部引用一樣的專案額度的時候,就會有釋法性的疑慮。所以 9 月 18 號局長同意退文之後,當天都市規劃科就馬上就擬一個公文,要請京華城公司補充這部分的釋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