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擬一個公文,要請京華城公司補充這部分的合法性。Yamaraway 其實也是有參與這次的討論。他說呢,局長一心要讓這個案件送公聽會後,再送都委會討論,也有應曉薇議員的壓力要送公聽會、進都委會。我們幕僚意見認為合法性有疑義,黃局長採用補充公益性的方法來解決。所以 9 月 18 號,局長就在上面批示說:「請先請申請者補充申請容積獎勵的公益性跟貢獻度等。」 9 月 18 號上午 10 點 50 分,結果應議員又出動。就是在 9 月 18 號上午 10 點 50 分,局長先退了公文。之後我們看到 9 月 18 號的當天中午 12 點 21 分,他就跟局長約說:「我們過了 3 天之後,9 月 21 號,我們再談一下京華城的公文案件。」 所以 9 月 18 號當晚 7 點,那個局長有在覺察了一下這份公文。這個公文我們之前有提到過,他代表當時都發局對於京華城計畫申請案合法性的意見。他說:「本案你因都市更新條例第 24 條辦理京華城計畫變更,在計畫內增加容積獎勵的專案,賦予法律授權來源。查本案指非屬都市更新地區,京華城公司所擬的容積獎勵專案,均引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內容,應先釐清引用法定條文之合法性。所以都發局當時的立場認為說,非都更地區容積獎勵專案,你去引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合法性是有疑問的。」 那我們在審判中跟黃局長確認:「你當時有沒有覺得合法性有問題?」他說:「公務員當時沒有講到合法性,我當時也不擔心合法性。」但是黃局長的說法顯然是跟公務員的證詞,還有他實際簽核出去的公文是不符的。 到此為止,黃景茂局長都說他沒有受到應曉薇議員的壓力。但如果我們去對照一下相關的時序,我們把相關的會面的時間跟時點整理一下,就會發現他講的可能不是事實。 在 109 年 3 月 20 號當天上午 9 點,京華城公司的陳清涵送達都發局;同一天下午 4 點半,應議員跟局長就面談了京華城案。109 年 4 月 9 號下午 2 點到 2 點半,應議員跟局長面談京華城案;2 點 45 分,局長就蓋章同意把陳清涵案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4 月 20 號上午 10 點 20 分,黃景茂局長簽核都發局內部領的簽帖;之後兩天,應議員跟局長又再次面談了京華城案。5 月 21 號,在都委會第 7654 會議的兩週之前,應曉薇議員、陳昀坤董事長也跟黃景茂局長當面去說明京華城案的陳清涵的內容。8 月 19 號,京華城申請變更京華城計畫的隔天,應議員跟黃局長又面談了一次京華城案。9 月 18 號上午 10 點 50 分,局長退了公告公聽會的簽呈;結果中午 12 點 21 分,應議員又約局長去面談京華城案。 所以我們在審判中有去跟局長確認,到底這每次會面,應議員是在跟他詢問什麼事情?局長的回答是說:「都是在問進度。」那我們去整理一下,或者去分析一下應議員跟黃局長他們面談京華城的三種時間點,我會發現其實就是三個時間點:第一個是重要程式開始的時候;第二個是公文被退的時候;第三個是重要決策前後的時候。這難道只是純粹的巧合嗎?局長他可以去無視應議員這麼多次的會面、多次的關心進度的壓力嗎?局長說他可以,但是我們看一下他身旁公務員怎麼說的。 邵琇珮說:「9 月 18 號會議當中,局長對於案件在簽辦公聽會的時候,陷入膠著,面有難色。」那我們再進一步問邵琇珮說:「那如果案件無法公聽會的話,程式上面有什麼選擇?」他說:「就是退回給都發局,請京華城等補件,到都發局覺得 OK 再公聽會。」那其實陷入膠著、不能推動公聽會,退回給京華城就好了,為什麼局長要面有難色?我們再進一步去跟邵琇珮小姐確認,他說他們有感知到局長對於退件補件的為難。一般來說,不充足或不夠,理所當然的寫公文告知你說:「請你補件。」你說但局長面有難色,才覺得他是不是有其他的壓力。所以沒有壓力的話,退回補件就好了,到底面有難色的原因是什麼? 袁巴瑞在偵查中就有明確的說,他說當時的氛圍並沒有不讓京華城公聽會的選項。我們已經表明在訴訟當中不應該再做決定,要等到訴訟之後再決定。但都委會並沒有採納我們的意見,要把原來要求回復 10284 的訴求,轉成是去允許京華城用都基法第 24 條來申請容積獎勵。都發局擔任出審單位,要依照法規做審查,但本案京華城案,柯文哲市長、彭振聲副市長、應曉薇議員的影響力,會表示要我們儘快處理,變成我們審議的強度會降低,一定要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