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又怎麼樣去判斷對於公共利益有沒有影響,是不當?而且當時也沒有去針對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勵去進行任何的見價。我們再比較一下公展版本跟一開始八月十九號計畫城公司去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的第一版草案的差別,我們會發現確實像邵總共所說到的,扣掉了百分之六的銀集獎勵,但是其他智慧城市、耐震設計這些獎勵的專案額度,都與多為老師相同。 那專家學者諮詢會已經開完了,很多委員都有去質疑合法性、對價性這些問題。除了會議結論沒有記載合法性的問題之外,那整個程式當中也沒有去判斷對價性。一直到一一零年八月十三號,才由都市設計科去評估到底對價性足不足夠。要怎麼去判斷是不當,或者是有礙公共利益呢?黃局長他當了將近四十年的公職經歷,有哪一個經手過的案件,這麼多的專家學者去質疑合法性跟對價性,卻還是把案件送入到公開展覽、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呢?一個重大矚目的爭議案件,反而程式更快、寬鬆,審查更加的寬鬆,這其實就是一個本末倒置的結果。 照理來說,審查如此的寬鬆,程式如此的快速,理論上應該如其他案件直接由副市長決行就好啦,但是本案卻一反常態,成為唯一意見呈給市長決行的都市計畫案件。彭副市長說因為他讓市長知道都發局有按照他的交辦來辦理,所以他就把這個十月二十七日公展的簽呈上程給市長來確認。 對於都委會的委員來說,都發局經過審查之後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的案件,代表什麼事情?我們看兩位委員的一個意見:鍾美林委員的意見認為,送到他們都委會審議的案件,就代表說都發局已經做過一次對這個案件的合法性審核了。黃台生委員說,他認為金華審議案件送到都委會,是先經過都發局審查,應該是合法的,所以對都委會的委員來說,他們認為合法性的部分,都發局本來就應該要做初步的判斷。 我們總結一下黃局長的犯行:第一個是他知道一零七年多次計畫,北市府是沒有維持的,京華城公司的訴求是與法不符的,應該要通知陳情人依照訴訟程式來辦理。但他為了去替京華城去研議出,或者是延宕出一個繞開訴訟的補救措施,他還是決定去送研議。他跟彭振聲、陳柯市長的意思,受到應小位議員多次的施壓,在都委會第七六五次會議當中,沒有退回研議,另外組成專案小組。他派邵琇珮總公出席專案小組的會議,由邵琇珮去提出方案四,向彭振聲報告。方案四之後獲得了彭振聲的同意,京華城公司依照方案四提出申請案之後,他明明知道有司法性的疑慮,卻只是沒有退回這個申請案,沒有審查或評估過對價性,就只是要進出的送到公告,經過公告公開程式,然後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最終使京華城透過參考都更而違法獲得容積獎勵。 好,那這個部分我們就先休息一下,之後再進行說明。好,現在時間是十點五十三分,轉譯還有公開播送都暫停。好,現在上午,現在時間是上午十一點零六分,請請來關於序行為論稿,以下繼續為公開播送及轉譯。好,那欸對不起跑掉了,我們以下會針對黃景茂局長所提出來的各種的答辯主以反駁。那不需要說,我辯護人非常的認真,提出了很多法律上面的攻防,那為了表達對辯護人的敬意,所以我們會一個去進行一個回應。 第一個是辯護人說,過往的案件當中,縱使有徵送,還是可以去送研議。這部分我們前幾天有回過了,我們簡單講就是:辯護人說京華城在一零七年六月十二號、七月四號、七月十六號陳情,當時正在行政訴訟當中,但是北市府還是把案件送到都委會去進行審議。那但是這是不同的訴求,我們有講到六月十二號、六月十九號、七月十六號都是解除六種使用限制,但訴訟是回復一零二八四,所以是不同的訴求,不是同一件事情,那就不會有針對同一件事情訴訟並且審議並行的一個情況。 那辯護人就說,黃局長是基於合法的認知才送研議的。我們之前就有講到過,《陳情案件注意事項》它是屬於一個實質上面發生對外法律效果的一個行政規則,它是屬於土地罪的法令。同一個訴求正在行政訴訟當中,局長他長年擔任公務員,公務員又多次上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