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當時彭副市長已經知道行政訴訟的勝訴了,公展的時候已經知道有司法性的疑慮了。都委會審議期間,他也知道說幕僚小組是建議要去走圖管,是突破現行法令、違反公平性的。在審議過程,他也沒有把司法性去提出來做討論,因為他被指定為是 PM,他是球員兼裁判。如果不討論的話,就可以去主導議題的走向;不討論的話,就可以順利透過;如果一討論,可能就不會那麼快的透過。那這樣就可能會違背了市長讓他去加速行政流程,讓計畫早日完工的指示。 那委員其實多次表達對價性的質疑,但是缺乏回饋價值的參考資料,就無法去審議對價性充足與否,實際上也沒有去做審議。那有人說都委會主席是沒有行政裁量權的,其實所有公務員都會有裁量權,只是程度之分。主席可以決定開會的方式,是不是表決,有沒有組成專案小組,透過決議、報會研議或審議。 那委員們說法是什麼?陳明熙委員說:「會議中討論時有不同意見,最後主席做了結論,除非委員再提不同意見,不然就是主席說了算。」進華城提出的獎勵宜居城市、智慧城市、任性城市等,都很抽象且非通案性的獎勵,只是進華城針對個案所提出。我認為進華城就本案公信性的說明仍然不足。黃台生委員說:「我不認為我們委員可以去單獨創設個案給人家。我在會議上有表達我的反對意見,我的意見沒有被彭振聲採納,我也沒辦法,我沒有決策權,所以我沒有辦法去推翻主席所下的決定。」 彭振聲委員說:「我印象中有非專案小組的委員提出司法性的問題等。彭振聲主席就主義的詢問與會委員有沒有意見之後,最後就會由彭振聲自己就這個議案進行裁示。」潘宜居委員說:「我認為進華城還沒有達到可以透過的狀態。我一直以為在七八三次會議中,還會有更深入的討論,或是後續會在就榮獎的專案討論。所以當次主席決議透過,我有點吃驚。我已經有先表達應該由都審會決定,但最後主席還是做出透過的裁示,我沒有辦法,只能尊重主席。」郭重英委員說:「我認為不應該用詞來換取全部的容積,因為這些都是很多大型開發案本來就要做到的事情。」那他也說,通常主席下的結論也會說,因為已經花了很多時間,所以委員大概就不會再表示意見。 高信委員說:「當時並沒有進行同意透過或是反對的投票表決,是直接由主席彭振聲詢問委員有沒有意見,之後委員沒有再表示意見,就審議透過。」那彭振聲主席沒有正面去回應高信委員的質疑,剛講完不是都更,就緊接著做出決議。那基於都委會的審議慣例,那委員們就會去尊重主席的決定。但是都委會的執掌並不包含創設榮獎,所以並不會經過審議就去補足他的合法性。其實就幕僚小組的一個觀察來說,他們也發現的是當時彭副下決議是很快的,所以這個是相對的。他們那時候的觀察與其他案件比起來,當時彭振聲主席的決議過程是相對比較快速的。所以到底是不是強行透過,或許我們見解會有不同的解讀空間,但是透過的速度太快,以至於說未能充分討論司法性、對價性這一點,我覺得是相對明確的。 那大家都委會幕僚的想法,他們其實就剛剛有提到說,還是要看彭副,所以彭振聲副市長還是必須要去扮演一個去擋住不應該空間案件的角色。那當然這個就是有提到說,他們已經有盡力去提醒委員,但是他們認為說其實主席就是彭振聲副市長並沒有去採納過他們的意見。那後來就 11 月 1 號,本案細部計畫公告。 好,我們總結一下。彭振聲副市長他的犯行,我們基本上就是本於他在偵查中所承認的部分。他承認說京華城公司 12284 的陳情案在行政訴訟的判決中,那他在 4 月 6 號的都發局大簽蓋章上呈給柯市長,送都委會去審議,這部分有圖利。那第二個部分是他明明知道應該要駁回審議,還是才是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12284 的補救措施。第三個部分是他明知引用都更榮獎的專案有釋法性的疑慮,還是在公展簽呈蓋章上面上呈給柯市長。第四個是沒有在都委會 775 次會議當中去駁回審議。第五個是都委會 783 次會議透過決議,沒有就釋法性、對價性去做審議。第六個是在本案細部計畫去決行公告。 以上終於到最後了。總結我們來幫京華城案下個結論。因為今天是講的官,針對京華城案最後的事實跟法律論告。其實我一直覺得一個矚目案件,它的價值不應該是一時半刻的新聞標題或者是茶餘飯後的話題,也不應該是一堆政治公關或政治語言,而是應該在案件審結之後,到底對我們這個社會有沒有能夠去提起一些反思跟檢討。辯護人在整個審判程式當中,對我們法官個人有做很多的攻擊,那這些攻擊大部分我們其實在之前的程式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