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重要理由是陳情轉演義階段進化成公司並沒有獲得不法利益我們先釐清土利罪所稱的不法利益依照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當然還有其他很多的判決都強調一個概念土利罪的不法利益僅限於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它不包括財產非財產的不法利益像是軍院103年度數字460這個判決認定徒取的不法利益是使不符合資格的越南籍學生得以順利取得簽證來台就學那這個取得簽證就不是一個財產上的利益所以就被高本院110重上更二字第30號的刑事辦決所撤銷那在7680都委會的時候那都委會就已經決議不予補救樓地百面積整個演藝案就終結了因此在陳情轉言一階段京華城公司至多獲得受理陳情機會的利益但是受理陳情機會並未給予京華城公司任何現實的財物且無法意為金錢計算也不是積極的增加京華城公司的財產或消極減少其支出更非有刑或無刑的財產上利益這就不會是主管事務處理罪所稱的不法利益那此部分在陳情轉言一階段辯護人認為這是刑法所不法的行為但是因為檢察官認為跟後階段的西部計畫審議階段有一罪關係那請就軍任不令我五罪之一之接下來我們提到後階段的西部計畫審議階段他的違法性判斷辯護人認為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那原本這一段是要回應檢察官禮拜一的論告但是檢察官今天的論告有提到這個當然違反平等原則是不是要以違背所應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為前提這是一個難題為什麼因為只要是違反禁止規範或是違反命令戒命規範很容易的可以推知說這個行為是有意的在違反那違反禁止規定就是比方講規定不得如何像是大據單案違反的是促三法是以細則22條的規定違反禁止規範例如就是這個檢察官論告時有提到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應該如何那本案的困難點在於沒有違背任何的禁止規定或禁止規定那雖然證人苗伯雅道庭政成的時候他舉了一個相當淺顯的例子他說這如同年輕人去領老人年金一樣當然違法但是真的是如同苗伯雅所述的這個樣子嗎我們仔細去看都委會的幾位這個幕僚他們的偵查中的筆錄黃書宣說以我當時的學經歷看不出盲點在哪裡因為有沒有相關的法令去禁止這件事情這個是有一個意義這是非常令人不解的地方賴燕玲也說刑事上看起來沒有明顯違法的地方因為法律沒有說不可以所以這樣的自創或參財我不敢說一定違法雖然他個人不認同那這個就是這個案子最困難的地方那甚至於剛剛如果還記得苗伯雅的說法在都法局發布的這個新聞稿他甚至強調說本案具有釋法性當然假官的解釋是程序上合法這我們也尊重審判長在審理的過程當中曾經預示說本案能不能夠類推適用可能是這個案子的重點那我們知道類推適用的要件第一個是要有相似性第二個是非立法者有意省略那相似性的部分這個白仁德說得很清楚本件是類獨格這當然沒有疑問那這個是立法者有意省略嗎那其實另一個思考的觀點是有沒有辦法用其他方式來爭取容積那依照假官對彭振聲的生涯書他說對於符合突冠條例者躺不涉及都市計畫的兄弟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