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說是工程款的全部,丁說是承攬工程契約的利益。丙說跟丁說的差別在哪裡?是今天庭呈的書狀附件有完整的一個會議記錄。提案庭有解釋:丙說指的是已經取得工程款,丁說指的是還沒有拿到工程款,所以這是兩者之差異。在假說和並成義說跟丁說和並成義說在做表決時,先做第一段的表決,扣除說是勝出的,也就是說不能夠以拿到的工程款或者是拿到的契約利益當作是圖利罪的不法利益。在做第二階段表決以後,假說勝出,也就是說只扣除了成本跟必要費用以及稅捐,並不扣除合理利潤。 那本案有沒有 102 年刑意自第 1 號的適用?因為 102 年刑意自第 1 號的案例事實是依照政府採購法的招標,跟本案的情形是都委會決議給予容積獎勵,基礎事實完全不同,那答案是無法適用嗎?這個時候我們要回頭再看檢察官論告的時候,以及起訴書第 260 頁也援引的 103 年第 4 次刑事庭會議,這個討論議案是 102 年刑意自第 8 號。那我以下都以 102 年刑意自第 8 號來做指稱。首先他們也是在討論這個提乾的事實,那最後是第二案勝出。那最終在做第二輪的投票以後,肯定說勝出。這個議案是在指說圖利罪的公務員與被圖利的物件可不可以成立共同正犯。那 102 年刑意自第 8 號的案例事實也是依照政府採購法獎的工程發包,那本案的情形是都委會決議要給予容積獎勵,兩個基礎事實也不同。但是檢察官在對審檢察官論告的時候,卻用了 103 年第 4 次刑事庭會議,也就是 102 年刑意自第 8 號。那我們不禁要問,基礎事實不同為什麼還可以有這個決議的適用?那如果說不是一個適用,而是類推適用的話,我們又要問為什麼給予利益不能夠類推適用?就是非都更不能類推,都更獎勵更嚴重幹預人身自由的刑事責任,反而可以類推適用? 辯人講這個並不是要去打臉檢察官,而是要強調本件的違法性判斷確實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但是被告彭振聲在偵查中經過檢察官的訊問之後,仍然勇於承認決策瑕疵,對起訴事實全部承認,那懇請法院就這一點特別列入良心考量。那因為檢察官起訴書高達 120 餘億的這個計算,它是用容積坪去乘以銷售坪係數去算出銷售坪,再以銷售坪去乘以每坪單價去計算不法利益。姑且不論 102 年刑意自第 1 號的結論是否適用在採購法案件,依照檢察官起訴書的演算法,所有的建築物都不可能憑空展出來,那邏輯上就必然要扣除建築成本跟必要費用。那當然這個前兩天沈慶京先生他的這個神老卑卑小故事時間長達兩個小時,那冗長又跳動,但是至少講到一個重點:建築成本、土地成本跟管理成本是應該要扣的。那並無人認為檢察官計算出的公益回饋費用大概是 30 億這個部分非予扣除。那建築成本、土地成本跟管銷成本都要扣除。那保證金本身不扣除,但是保證金所生的利息並無人認為要扣除。主要在於其實今天上午這個檢察官論告的投影片也提到了,他們的協議書也是無息退還。那微金公司他們去繳納這個保證金大概也是融資而來的,可是它退還的時候卻是無息,所以中間產生的差額也是它成本的一部分,這部分要退還。那因為剛剛 102 年刑意自第 1 號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