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費用要退還,因為剛剛 102 年行一字第 1 號的決議只提到了稅費,稅費這樣又產生一個問題。實務上向來認為營業稅是要扣除的,那營所稅要不要扣除呢?最高法院 110 年重上更三字第 60 號,是前高工局長李泰銘的案子。高本願認為營所稅不用扣除,那原因跟剛剛的決議有關,因為營所稅是跟利潤勾結、跟利潤掛鉤,那利潤既然不需要扣除的話,營所稅就不需要扣除。所以這邊的稅費主要講的是營業稅的部分。 那所以本案比較合理的計算方式,應該是檢察官主張 121 億,在扣除 30 億的這個公益回饋之後,再扣除建築成本、管銷費用以及利息以及營業稅之後的最終結果。那其餘這個建築成本,因為辯護人無法取得,但是因為法院已經命參與人有參與訴訟,所以是不是在這個參與人陳述的時候,也一併命他提出,例如投資建議書等等,用以估算這個建築成本是若干? 另外一種計算方式是做這個鑑定,那就是如同今天庭程書狀的附件 2 的部分。臺南高分院這案子也是職務上相當有名的案子,這個案子就是柯主席很喜歡提及的陳明文的案子。這個陳明文的案子到最後是會計結算的結果,工程是賠錢的,所以他就土地罪的部分,就令委無罪之於之。但是做這樣的一個鑑定,恐怕是曠日廢時,所以辯護人並不建議。 那以上是學生辯護人黃律師為彭振聲所做的辯護。那我們接下來請杜律師。杜律師請稍等一下,等一下,謝謝。總管長,由於彭振聲先生是一個認罪的答辯,那我個人又是在起訴之後才接受委任的,所以其實在我接受委任的時候,辯護的難度就是如何確保在一個認罪的情況底下,又能夠讓彭振聲先生能夠得到最好的一個辯護,所以這是一個非常難度的一個工作。 那難道我們的工作也只剩下量刑辯論跟求情嗎?如果只是這樣子,那我們在這個階段好像律師都沒什麼話說了。但是其實在法律的規定裡頭,還有賦予了一些可以參考、可以考慮的一些狀況。審理過程中,我們看到其他辯護人一直在質疑彭副市長的自白跟認罪,反觀公訴人為了鞏固案情,那一定有人認為說他是在幫彭副市長說話,但其實大家都有各自的職責,律師也有律師的職責。所以彭副市長他認為他自己要認罪,那我們站在獨立辯護,但是最好還是在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底下,我們用辯護人的視角,試圖從這個案子是一個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的是嚴格證明,法院的判決要確信,而不只是合理的懷疑。我們從辯護人的角度試著來分析,那這個案子雖然是刑事案件,但是全案充斥著一個行政法上面一個蠻大的一個分析跟角度,所以我們試著從這個角度看看,但是我會很粗淺的帶過,因為這樣子恐怕會影響到彭振聲先生的一個認罪的一個態度。 其實我接下來所要講的都是彭振聲先生的所有的行為,我們以行為為他的準則,他到底在這個案子上面他做了什麼行為,然後被認為這是一個獨立的行為。我們看到刑法第 57 條關於行為的部分,他有分到犯罪動機、目的,以及這些大家都是法律人,我們這邊都跳過,至於其他的東西,我們等一下再量刑辯論再說。我們看到檢察官的論告,因為他一直用京華城的目的,是 120284,所以他整個他會認為這是一個迂迴的生起,他所有的明目方法,因為你的目的是 120284,所以他是一個本質不變,本質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