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幕方法,因為你的目的是 120-284,所以它是一個本質不變的接續行為。所以今天講要關聯的是一個實質回覆 120-284。因為京華城一開始的目的就是這樣子,所以他一次終於到最後 783 號會議決定給他榮獎的時候,不管他給他多少,他還是認為這是一個目的行為的一致性。 那問題是,這個是不是一個合理?從行政法角度上來看,我們都知道行政行為可以分多階段行為才能夠完成。假定這個案子從陳情轉言議、到公斬、到準他給榮獎,這些每一個都是一個階段性行為的時候,我們能不能用刑法圖利罪的理論來說,前面沒有結果、中間沒有結果,結果只是因為都委會的 783 號決議才造成的?那 783 號決議是因為京華城在 110 年的 7 月 23 號跟 30 號的申請函來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能不能把它切起來當作一個獨立性的行為?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一直在論告的是京華城的目的,但是反觀在京華城的目的對面是公務員。其實公務員他始終不認同 120-284,他一直覺得很煩:「京華城,你怎麼到現在這個階段你還在要 120-284?我們要的只是你給我講一個依據出來。」所以中史像邵琇珮也想到一個方法,不管是修改的都記法也好,或者方案 4 也好,都只是在找一個法律依據。但是我認為公務員其實並不一定會知道說你京華城的目的一直都是 120-284。 但是我們要想想看,檢察官也有檢察官的難度。為什麼?因為檢察官從柯市長 109 年的 3 月 24 號收受那個所謂的政治獻金、賄賂之後,他就一直要認為說他就開始在圖利京華城,然後接下來才會有一些的共同正犯產生。但是這些共同正犯的產生,我們在刑法上面他叫做「事中共同正犯」。事中共同正犯,我們要看每一個共同正犯他加進去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那我為什麼要幫彭振聲先生講事中共同正犯這麼重要呢?因為檢察官把他的行為呢是從 109 年的 2 月 18 號到 110 年的 1 月 11 號。那假定如果辯護人所講的京華城 110 年 7 月 27 號、30 號的申請函才導致 783 號的決議,那這個部分會不會是一個獨立的事件?如果是一個獨立的事件的話,辯護人盤算的就是說:這麼長的時間,檢察官可以幫彭振聲先生求刑三年;那如果我能夠有辦法把他的部分行為縮短成這樣一個短時間的話,那可不可能他的刑度雖然不是數學問題,但是他的刑度會不會就這樣降低呢? 好,那我們再回過頭來看一下,說圖利罪是結果犯,他的結果是在 783 號都委會會議造成的。為什麼會有這個會議?他是因應京華城的 110 年的 7 月 27 到 7 月 30 號。為什麼辯護人會覺得這個是京華城在多階段的行政行為裡面的一個蠻特殊的行為?因為他終於在這個申請函裡面特別把自己說自費武功,說:「我已經不服都更、我已經不服為老,我也不服圖管,我就是用都計法 24 條。」那老實講,這個也是邵琇珮他建議出來,他們尋著這樣一個觀念出來的。 那這個部分如果當做一個獨立事件的一個申請,因為畢竟造成了一個圖利的結果,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彭振聲先生這個部分的認罪我們都沒有任何的意義,只不過是這個部分我們瞭解,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