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的意義,只不過是這個部分我們瞭解,因為檢察官為了要架構柯文哲市長的一個犯罪事實,中間進去的那一些被告呢,都能夠把他當作適中從犯。但是這個刑事案件,我們要好好去審酌每一個人的明知跟他的過程是什麼。好,那我們接下來就要看一下彭振聲先生的行為。這幾次行為我們大概都看過,但我們要看到的是彭振聲先生在二月十八號有拍桌子,在四月十四號還有把說明板的部分交給都發局,但都發局駁回了。但是這個駁回這兩個事情,假定你還是把彭振聲先生的犯罪行為從一零九年的二月十八號開始論起的話,那這個部分會卡卡的,會有點斷掉。 至於說四月六號、五月二十一號、十一月十號,檢察官起訴講的是說他沒有退回原意啦、沒有退回修訂都計法的草案。這些所謂的沒有退回,老實講在我們的刑法理論叫做不作為犯。這個不作為犯要什麼東西?不作為犯要有作為義務啊。那他的作為義務是什麼?作為義務是都委會整體會議,還是所有的成員,還是隻是主委一個人?不作為犯我們要講究的是保證人的地位,保證人有沒有這個資格?我身為一個主委,我能不能幫整個都委會做決定?我有沒有這個資格?我有沒有這個能力?我這個能力做的時候,是不是能夠一定發生法律上的一個效果?也就是說這些呢,其實都會造成一個狀況,就是在彭振聲先生目前看到的,其實所指的這五個行為裡面,都不是那麼沒有值得同情的地方。其實還有像剛剛黃律師講的,有他法律上的一點爭議。 那我們承認了之後,我們承認有這些行為,那客觀上的行為造成之後,也就是說回過頭來還是要來看彭振聲先生,他的違法是什麼?然後他的違反的義務是什麼?這些呢,彭振聲先生他都願意去承認犯罪。那麼這些行為他都承認犯罪之後,在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解讀裡面,他能夠具有什麼樣的一個效果?其實我們最後呢,要像沈議長講的,是彭振聲先生的每一個行為都是會議的行為。其實他在會議裡面,中史有像剛剛檢察官論告的,有薛昭信委員講的一個不同意見,但是到最後他還是讓薛昭信委員最後還有在講話的機會,也讓他再表示意見了。但是薛昭信委員到最後還是講沒有。所以我們要回過頭來看一下說,彭振聲先生他在做最後的決議的結果的時候,其實當下是委員是處於沒有反對意見的。那反對意見的部分能不能視為那是一個過程?所以其實他是在整合了不同的意見。 剛剛檢察官論告說彭振聲先生有專業,但是老實講他並不是都計法的專業。這個都計法的專業,我們看到這麼多的大法官解釋、這麼多的學者,為什麼會單單對都計法做這麼多的一個論述?其實有他深意的地方,我們這邊也就不再做答辯。但是最重要的是說,彭振聲先生因為沒有都計法的一個專業,所以他聽到檢察官說他有法律上的一個違反的時候,他馬上積極的、有誠意的積極回應,而且主動認錯來認罪。那這些行為呢,是不是在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的時候,關於行為人責任、那個行為刑法需要考慮的那幾個專案的時候,我們請何憶婷特別予以斟酌彭振聲先生剛剛那幾個行為予以審酌。謝謝。 好,李月亮律師要補充。是,謝謝黃律師跟杜律師前面的說明。其實我們還是要再講一次,我們並沒有要去做任何的翻供,或者是做其他的表示。我們要做個結論,我這邊就簡單做一個結論。其實檢察官在起訴書裡面針對彭振聲先生,已經有依這個貪汙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就依法檢議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