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的意義只不過是這個部分我們了解因為檢察官為了要架構柯文哲市長的一個犯罪事實中間進去的那一些被告呢都能夠把他當作適中控犯但是這個刑事案件我們要好好去審酬每一個人的明知跟他的過程是什麼好 那我們接下來就要看一下彭振聲先生的行為這幾次行為我們大概都看過但我們要看到的是彭振聲先生在2月18號有拍桌子在4月14號還有把說明板的部分交給都發局演你但都發局演你之後還是駁掉了還是駁回了但是這個駁回這兩個事情假定你還是把彭振聲先生的犯罪行為從109年的2月18開始論起的話那這個部分會卡卡的會有點他的翻譯好像是中間會有點斷掉至於說4月6號 5月21號 11月10號檢察官起訴講的是說他沒有退回原意啦沒有退回修訂都計法的草案這些所謂的沒有退回老實講在我們的刑法理論他叫做不作為犯這個不作為犯他要什麼東西不作為犯要我作為義務啊那他的作為義務是什麼作為義務是都委會整體會議還是所有的成員還是只是主委一個人不作為犯我們要講究的是保證人的地位保證人有沒有這個資格我身為一個主委我能不能幫整個都委會做決定我有沒有這個資格我有沒有這個能力我這個能力做的時候是不是能夠一定發生法法律上的一個效果也就是說這些呢其實都會造成一個狀況就是在彭聖先生目前看到的其實所指的這五個行為裡面都不是那麼沒有值得同情的地方都其實還有像剛剛黃律師講的有他法律上的一點爭議那我們承認了之後我們承認有這些行為那客觀上的行為造成之後那也就是說回過頭來還是要來看彭聖先生他的名字的違法是什麼然後他的違反的義務是什麼這些呢彭聖先生他都願意去承認犯罪那麼這些行為他都承認犯罪之後在刑法57條的解讀裡面他能夠具有什麼樣的一個效果其實我們最後呢要像沈巴長講的是彭聖先生的每一個行為都是會議的行為其實他在會議裡面中史有像剛剛檢察官論告的有薛昭信委員講的一個不同意見但是到最後他還是讓薛昭信委員最後還有在講話的機會也讓他再表示意見了但是薛昭信委員到最後還是講沒有所以我們要回過頭來看一下說彭聖先生他在做最後的決議的結果的時候其實當下是委員是處於沒有反對意見的那反對意見的部分能不能視為那是一個過程所以其實他是在整合了不同的意見剛剛檢察官論告說彭聖先生有專業但是老實講他並不是都計法的專業這個都計法的專業我們看到這麼多的大法官解釋這麼多的學者為什麼會單單對都計法做這麼多的一個論述其實有他深意的地方我們這邊也就不再做答辯但是最重要的是說彭聖先生因為沒有都計法的一個專業所以他聽到檢察官說他有法律上的一個違反的時候他馬上積極的有誠意的一個積極的回誤而且主動認錯來認罪那這些行為呢是不是在刑法57條量刑的時候關於行為人責任那個行為刑法需要考慮的那幾個項目的時候我們請何憶婷特別予以斟酌彭聖先生剛剛那幾個行為予以審酌謝謝好 李月亮律師要補充是謝謝黃律師跟杜律師前面的說明其實我們還是要再講一次我們並沒有要去做任何的翻供或者是做其他的表示我們要做個結論我這邊就簡單做一個結論其實檢察官在起訴書裡面針對彭聖先生已經有依這個貪污自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就依法檢協於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