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減刑,而且檢察官也有求刑三年。但我們認為,前面講這麼多,其實主要就是希望庭上可以依據刑法第五十九條,有情堪憫法眾的情況,來做一個減刑,並且予以緩刑。 那為什麼說本案彭振聲先生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法眾?因為第五十九條本來就是希望讓法官不要用機械性的方式,在法定刑之外,如果還有更輕的狀況,但法律規定這麼重的情況,它開了一道後門,讓法官可以去做一個適度的裁量,維護個案的正義。 那我們要講的是,剛剛前面兩位律師有提到行為的部分。行為的部分,如果是陳情轉議之後,彭振聲才變成共犯,甚至於只是在七三八號才變成共犯,他的行為就是我們所謂的程式共同正犯。他的行為本來就會影響行動,這是第一個部分。 那第二個部分,關於所謂的專業性。如果我們還是要回應一下,就是簡作一開始其實就有提到,專業公務人員的壓力。這個專業公務人員確實是沒有錯,但是我們可以看一下彭振聲的所有工作經歷,他全部都是跟公務局有關。他只是因為在擔任臺北市市長的時候,雖然還是公務的專長,但是跟都市計畫的專長根本就不一樣,只是他剛好被分配到了都委會的主委,其實就是這樣子,所以他並不具有這個部分的專長。 這從哪裡可以看出來?其實在一一四年六月三日,邵琇珮小姐就有講過,她說彭振聲副市長的一個角色,他是一個政務官。政務官本來就不會具有專業,那所以說他雖然負責政策,但他本身是沒有專業的。 那另外呢,我們也可以看到劉秀玲在跟彭振聲在案發後,在 A20 卷第四百一十九頁以下,他們兩個人的對話訊息。他們裡面就有提到,彭振聲還在問這個劉秀玲說:「這個案子到底有沒有違法?這個案子二十四條到底可不可以用?」劉秀玲的回答是說:「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提個案變更是法性是沒有問題的。」所以顯然這個被告彭振聲,他不只沒有專業,而且他的違法性非常的薄弱,違法性的意識非常的薄弱。所以我們認為說,如果在這個案子裡面,可能需要再請庭上再考量,是不是有第五十九條的情況。以上請庭上審酌。 就被告彭振聲的部分,若與其餘被告間的審判程式分離,以後續進行量刑辯論、犯罪所辯論,還有最後陳述等程式。法官有沒有意見?有意見嗎?彭振聲先生有沒有意見?辯方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 後來什麼樣?預知以下就彭振聲部分進行量刑辯論,以及後續的程式。後來公開播送的部分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