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鳳說財務部門包括張志澄,我們剛才看過的,他們的工作跟「京華城」沒有關係,他也不知道要爭取「龍獎龍譽」的事情。張志澄當初也沒有告訴他捐款原因,那他後來也不知道這個「頂月」與「京華城」相關買賣合約的事情。另一個同事陳秀桃也說,總部的財務部門跟「京華城」沒有關係,沒有參加「龍獎」的事情。所以財務部門的同事蔣德和張志澄其實都差不多,他們的工作確實就是跟「京華城」沒有關係,他也不知道這個爭取「龍獎龍譽」的相關程序,也不知道 120284 樓地板面積的事情。 這個案子裡面,陳俊源和朱亞虎認罪了,那最後得到「緩起訴」。好像說有人認罪,好像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有問題?那是不是張志澄想的不夠清楚?認罪的陳俊源在 9 月 27 號,他也說是正當的捐款,不認為是行賄,跟捐款不認為是行賄。然後捐款會影響這個都市計畫的進行,他也不認為捐款是要「引利」。如果他知道行賄就不會去做。那 11 月 11 號,他也不知道,他說他也不知道捐款的原因。20 號他說捐款不是爭取樓地板。那他說如果是法務的立場,他當時知道 30 萬是匯款的話,他絕對是會拒絕的,不會同意用他的名義捐款給民眾黨,而且反對公司這樣做,這才是法務人員要做的事情。那他後來認罪得到「緩起訴」,到了法院他仍然說他認為是正當的捐款。那他審理中也說不認為捐款和 120284 有關,也說他的「陳情」他的訴訟工作跟張志澄無關,張志澄不會知道。那他說處理「京華城」的態度就是依法「陳情」,避免被認為是關說,不認為捐款是行賄。所以負責向北市府這個「陳情」的陳俊源、負責訴訟的陳俊源,都認為是正當捐款,更何況只是財務的張志澄。 我們都知道陳俊源後來為什麼認罪,因為他在法庭上講說他不認為自己是行賄,他認罪其實只是一種權衡後的一個妥協而已。檢察官認為張志澄明知、事前明知這個捐款跟 120284 有關,主要來自於朱亞虎 12 月 10 號這段唯一一次的「歧異」陳述。他在這次的筆錄中說,張志澄應該跟他一樣都知道捐款是為了這個 120284 的樓地板。他說因為 109 年 3 月 23 或 24 日「省現金」要他找人頭捐款,張志澄是集團財務的協理,要錢一定要找他。研究其實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因為張志澄是經理不是協理,所以我們也不知道為什麼連這個事情他都搞不懂。但反正他說所以他很確定 3 月 23 或 24 日有跟張志澄講,捐款的目的是為了樓地板的面積。 但其實除了這個我們剛才看到 12 月 10 號的筆錄以外,朱亞虎之前一貫的說法,9 月 27 號他是說他只交代張志澄要找人頭做捐款的事情,那張志澄沒有多問也沒有多講,因為他們的習慣就是這樣子。那 11 月 20 號他也說他不清楚張志澄是否知道「京華城」一直要回覆 120284 的事情,因為張志澄只是管財務的,他們辦公室也不在同一層樓,平常不會聊到「京華城」。那他也說這個捐款原因不知道張志澄知不知道,忘記有沒有跟他講。所以看起來朱亞虎只有 12 月 10 號這樣講,而且跟之前 9 月、11 月他的歷次說法都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就要問了,為什麼朱亞虎 12 月 10 號突然改變了之前的說法? 其實我們剛才有提示,就在朱亞虎 12 月 10 號的前一天,12 月 9 號,張志澄做了本案最後一次的偵查筆錄。那筆錄的過程,他仍然堅持著自己的清白,不認罪。那辯護人很有印象的是說,那一次林檢察官明確地告訴張志澄說,如果他願意認罪的話,這個地檢署是同意給張志澄「緩起訴」的。而且陳俊源和朱亞虎都認罪了,他們也同意給「緩起訴」。我想張志澄只是這麼大的案子裡面比較小的角色,那就像執行長上午說的,他的涉案事實其實相對比較小,但捲入這麼大的一個案子、捲入這麼大的風波,那當時面臨對於張志澄來說,他的身心壓力都是十分巨大的。那他每次開庭的前後都被大量的媒體追拍,然後他跑給媒體追,所以對他來講如果有脫身的機會,當時的「緩起訴」確實是很大有誘惑。但是張志澄不知道他犯了什麼罪,為什麼要認罪。那就在張志澄否認犯罪的隔一天,12 月 10 號,檢察官就特別找了朱亞虎,那完整看完當天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