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0 日,檢察官特別找了朱亞虎,完整看完當天的筆錄就知道,這天找朱亞虎幾乎沒有要問他什麼事情。他劈頭就問說:「張志澄知不知道要行賄的事情?」所以檢察官 12 月 10 日就是要透過朱亞虎來建構張志澄的主觀犯意。那我們很納悶的是,如果 12 月 9 日已經到了偵查的尾端,因為隨後 12 月底這個案子就起訴了,那檢察官認為卷內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張志澄構成行賄罪,然後同時願意給他還起訴,那又何必要在 12 月 10 日傳訊朱亞虎來訊問張志澄的主觀犯意問題呢?所以我們知道,本案如果拿掉朱亞虎 12 月 10 日的這份筆錄,其實地檢署根本沒有證據足以認定張志澄犯罪。 我們先不管說朱亞虎前面講的都顛三倒四、反反覆覆的,我們來看一下朱亞虎所說:這個 109 年 3 月 23 到 24 日,沈慶京交代他找張志澄找人頭、找錢,那在這一天告知他捐款目的這件事情有可能是真的嗎?從捐款時序來看,至少在 109 年 3 月 19 日之前,張志澄就已經在和同事討論捐贈的法條;3 月 20 日就在跑捐款的錢,當時已經有這個人頭的 7 人名單,那錢也有了,總共是 210 萬。既然如此,那朱亞虎在 3 月 23 或 24 日還要省什麼錢、要弄什麼人頭?不是 3 月 20 日之前就找到、都有了嗎?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朱亞虎說這個 109 年 3 月 23 或 24 日還在找張志澄、張志澄找人頭、在找錢,顯然不是一個事實。所以朱亞虎 12 月 10 日筆錄說在這一天有告知他捐款目的,當然也不是一個事實。 檢察官接著說,其實朱亞虎不只 12 月 10 日的偵查中說過張志澄知道捐款目的,他審理中到庭也是這樣子講的。那我們來看一下朱亞虎審理中的說法。檢察官第一次問他的時候,問他有沒有告訴張志澄捐款目的,他說沒有。但檢察官接著提示筆錄說:「你之前 12 月 10 日,就我們剛才看到的筆錄,講的好像不太一樣。」那朱亞虎才說他有直接判斷、有推測,那有把這個結果跟張志澄說。所以檢察官論告的時候說,朱亞虎不只偵查中講張志澄知道捐款是為了 120284,他審理中也講了一樣的話,所以朱亞虎的說法是可信的,所以他的證詞是一致的。 但檢察官只提示了半套的筆錄,其實同一天的筆錄我們就看到了兩個版本,他就說了兩個版本。我們問他說有沒有告知捐款的目的、告知張志澄,他說不用講,因為大家想的不一樣。那他也說之前說張志澄知道捐款的目的只是推測。那顯然朱亞虎的這個說法變來變去,他不只偵查中 12 月 10 日講的跟之前 9 月、11 月講的都不一樣,他審理同一天的上午和下午講的都不一樣。所以檢察官不應該只拿其中的一份筆錄,然後只提供片面的資訊給合議庭,認為他 12 月 10 日的說法是可採的、他審理的那半套筆錄是可採的。 所以我們可以從朱亞虎的整個筆錄可以知道,說他多次的筆錄說他跟張志澄講捐款的時候,就是沒有告訴他捐款的目的。那唯一一次有說有告知捐款目的,跟客觀的事實上不符。那張志澄確實不知道當時還在爭取 120284,也不可能認為這個捐款是和爭取 120284 有關。那朱亞虎為什麼認為有罪?他審理中說沈慶京沒跟他講捐款目的,他認為是行賄,所以認罪。他說依他 8 年半的經驗,知道沈慶京不會有行賄的想法、不會有這樣的做法,行賄是他自己的感覺。他認罪,他負責,所以他負責認罪。他突然想到他在法庭上說:「我認罪,因為學法律的認罪。」所以他認罪。他說認罪只是個人意見,沈慶京沒有跟他說要行賄。他說用人頭不是要隱匿,他恨不得市長知道有捐錢。他說他是被施壓才想到行賄,他說因為檢察官說簽名要負責,他負責簽名,所以負責認罪。所以朱亞虎因為檢察官說簽名要負責,所以認罪。朱亞虎施壓中才想到是行賄,朱亞虎行賄是自我感覺、個人意見。所以朱亞虎當然不可能把施壓時候才想到的感覺,在捐款的時候告訴張志澄,張志澄當然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