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號檢察官就特別找了朱亞虎那完整看完當天的筆錄就知道這天找朱亞虎幾乎沒有要問他什麼事情他劈頭就問說張志澄知不知道要行賄的事情所以檢察官12月10號就是要透過朱亞虎來建構張志澄的主觀犯譯那我們很納悶的是說如果12月9號已經到了偵查的尾端因為隨後12月底這個案子就起訴了那檢察官認為眷內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張志澄構成行賄罪然後但是同時願意給他還起訴那又何必要在12月10號提訓朱亞虎來訓問張志澄的主觀犯譯的問題呢所以我們知道本案如果拿掉朱亞虎12月10號的這份筆錄其實地檢署根本沒有證據足以認定張志澄犯罪我們先不管說朱亞虎前面講的都顛三倒四的反反覆覆的我們來看一下朱亞虎他說這個3月23109年3月23到24省經經交代他找張志澄找人頭找錢那在這一天告知他捐款目的這件事情有可能是真的嗎從捐款時序就至少在109年3月19號之前張志澄就已經在和同事討論捐贈的法條那3月20號就在跑捐款的千層當時已經有這個人頭的7人名單那錢也有了總共是210萬既然如此那朱亞虎在323或324還要省什麼錢要弄什麼人頭不是320以前就找到都有了嗎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說朱亞虎說這個109年3月23或24還在找張志澄找人頭在找錢顯然不是一個事實所以朱亞虎12月10號筆錄說在這一天有告知他捐款目的當然也不是一個事實檢查官接著說其實朱亞虎不只12月10號的偵查中說過張志澄知道捐款目的他審理中道庭也是這樣子講的那我們來看一下朱亞虎審理中的說法檢查官第一次問他的時候問他有沒有告訴張志澄捐款目的他說沒有但檢查官接著提示筆錄說你之前12月10號就我們剛才看到的筆錄講的好像不太一樣那朱亞虎才說他有直接判斷有推測那有把這個結果跟張志澄說所以檢查官論告的時候說朱亞虎不只偵查中講張志澄知道捐款是為了120284他審理中也講了一樣的話所以朱亞虎的說法是可信的所以他的真審是一致的但檢查官只提示了半套的筆錄其實同一天的筆錄我們就看到了兩個版本他就說了兩個版本我們問他說有沒有告知捐款的目的告知張志澄他說不用講因為大家想的不一樣那他也說之前說張志澄知道捐款的目的只是推測那顯然朱亞虎的這個說法變來變去他不只偵查中12月10號講的跟之前9月11月講的都不一樣他審理同一天的上午和下午講的都不一樣所以檢查官不應該只拿其中的一份筆錄然後只提供片面的資訊給合議庭認為他12月10號的說法是可採的他審理的那半套筆錄是可採的所以我們可以從朱亞虎的整個筆錄可以知道說他多次的筆錄說他跟張志澄講捐款的時候就是沒有告訴他捐款的目的那唯一一次有說有告知捐款目的跟客觀的事實上不符的那張志澄確實不知道當時還在爭取120284也不可能認為這個捐款是和爭取120284有關那朱亞虎為什麼認為有罪他審理中說沈慶京沒跟他講捐款目的他認為是行賄所以認罪他說依他8年半的經驗知道沈慶京不會有行賄的想法不會有這樣的做法行賄是他自己的感覺他認罪他負責所以他負責認罪他突然想到他在法庭上說我認罪因為學法律的認罪所以他認罪他說認罪只是個人意見沈慶京青沒有跟他說要行賄他說用人頭不是要隱匿他恨不得市長知道有捐錢他說他是被積壓才想到行賄他說因為檢察官說簽名要負責他負責簽名所以負責認罪所以朱亞虎因為檢察官說簽名要負責認罪所以認罪朱亞虎積壓中才想到是行賄朱亞虎行賄是自我感覺個人意見所以朱亞虎當然不可能把積壓時候才想到的感覺在捐款的時候告訴張志澄當然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