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又說,張志澄在 108 年 2 月 26 日至 108 年 10 月 29 日期間,以成耀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金華成董事。金華成與鼎月於 108 年 10 月 30 日簽訂買賣契約,該契約約定爭取更多容積獎勵。因此,張志澄當時兼任金華成董事,應知悉容積率爭取仍在進行中。檢察官以此質疑張志澄,指其不知捐款時仍在爭取 120284 案。 但我們必須說明,張志澄擔任該董事期間其實很短,前後約僅 8 個月。原因是他僅奉公司命令掛名當董事,待找到適合人選即被解任。實際上,張志澄的董事任期僅至 108 年 10 月 22 日。從法人代表改派書及董事任職同意書可見,自 10 月 22 日起,代表已改為李人。亦即於 22 日兩天後,金華成召開臨時董事會,於該會議中透過鼎月的買賣契約。該契約後續約定繼續爭取容積率。此次會議出席者已為新任董事李人,故張志澄當然不知情,亦不知悉該買賣契約。 檢察官明知張志澄任董事期間未經手該買賣契約,卻僅提供片面資訊予合議庭,故我們特別提出向合議庭說明。另檢視張志澄掛名董事期間之歷次會議:2 月 27 日討論財務報表;5 月 9 日討論發行特別股;8 月 19 日討論股東會議程及土地標售;9 月 4 日討論土地標售;9 月 25 日討論股東會議程。上述內容均未涉及容積率事項,故張志澄確未因檢察官論告所指之掛名董事狀況而瞭解容積率事宜。 綜上,張志澄當時不知仍在爭取 120284 案,無檢察官所謂之「事前明知」;沈慶京亦無行賄意思。陳俊源與朱亞虎亦不認為係行賄,故張志澄與沈慶京等人無共同犯罪之決議。 檢察官接著主張張志澄不僅事前知情,始終亦協助參與 120284 案之爭取。論告時出示張志澄之個人手機記事本,指此足以顯示張志澄對北市府之誠信作為有所參與及瞭解。但檢視時間可知,該記事時間距捐款已過至少三個月,相隔甚久。如何能從事後之記錄,回溯認定張志澄捐款時之主觀犯意?此點實令我們感到困惑。 況且記事本中提及之應議員、劉委員、建管處官員,張志澄均不認識。本案若有如此多證據顯示張志澄確有與彼等溝通、請其幫忙,理應皆有記錄,但本案確無。顯示張志澄手機內之記事內容,並無相對應之具體作為。 記事本中提及之朱亞虎部分,固為張志澄較熟悉之人。然審理中檢察官問朱亞虎:「簡訊中提及『幫忙讓建管處不要出來講話』是何意思?」朱亞虎答稱不知,亦不知簡訊中之會議指何事,不知 18 日簡報之意義,亦不知劉委員指誰。 張志澄則解釋:此乃其個人筆記,未與任何人對話,僅係幫忙陳清清主席做記錄而已。事實上,卷內證據確無任何張志澄傳遞該等訊息予應議員、劉委員、林欽榮之記錄。另從卷內金華成案之審議參與人員簽到表可見,被告從未參與金華成相關會議。張志澄確未參與與北市府爭取回復樓地板面積之相關過程。另從卷內該樓地板面積工作小組之資料亦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