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從眷內的樓地板面積工作小組也可以看到,張志澄也是沒有參與的。所以檢察官說張志澄適中參與,但是記事本提到的這個人員,沒有人受到張志澄相關的指示,也不知道這個記事的內容。客觀的證據顯示,張志澄就是沒有參與京華城案。張志澄沒有參與京華城相關的工作指示,可以證實他說的這個記錄只是幫忙記錄而已。 更何況檢察官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說告訴大家這個京華城有什麼關係、跟容積率有什麼關係、跟樓地板面積有什麼關係。從這個記事本只是看不出來的,所以檢察官當然沒有證明說張志澄有適中參與的狀況。 檢察官又說被告後來有領到這個參與 120284,就是因為他有領到這個協助行會 210 萬有功,有領到獎金,有事後領獎金。但是這個獎金和 210 萬有關嗎?我們看這個獎金的合發名單就知道,名單中的陳育昆、阮信朗、蘇玉珍、蔡沛倩、吳採仙,根本沒有參與 210 萬的捐款。我想大家對於這個欺人捐款人頭一定是都很熟悉的,這些人就是沒有。那捐款的銅中白、劉子安有捐款 210 萬,但是沒有在這個獎金的分配上。所以很清楚的,這個獎金和 210 萬的名單其實是不相符的。 那這個會和參與爭取樓地板面積有關嗎?檢察官起訴書是說,這個張志澄領的這個獎金,簽呈明依有寫說是爭取 560 到 678.91 的部分,所以合發獎金,所以以此來論證張志澄對這部分的容積率的增加是有所貢獻的。我們來看領獎金的人是怎麼去描述他們為什麼領獎金的這件事情。張志澄自己說,他認為是在確定容積率這最後 840 以後,他參與這個相關的討論,因為在這個會議的過程有相關的構陷,所以最後才拿到獎金。 那黃書文有拿獎金的,黃書文他認為是有幫忙處理京華城借款的事情,所以他是出納,所以拿獎金。那陳孝桃說因為有幫忙整理公文拿獎金。這個陳秀導說他沒有參與爭取容積獎金,所以不可能跟這個有關。那黃書文認為說他是幫忙整理這個京華城的歷史資料拿獎金。那黃書文也說他沒有參與這個容獎的過程,所以不可能領獎,不可能跟這個容積獎金的增加是有關係的。 而且其實在張志澄 111 年領獎金的這個前一個年度,京華城在 110 年已經有發一次獎金。那獎金名義當時寫的是獎勵爭取回復 560 有功的人員。那這裡有一個我們比較熟悉的名字,陳俊源有在這次名單上。那陳俊源說他認為是做了很多跟京華城有關的事情,那獎金應該是看他的綜合一個表現,不是針對特定的事項。而且他也說他沒有參與回復 560 的階段,我想他就是參與那個主要是負責樓地板面積 120284 的部分,這是很清楚的一個事實。所以他認為千層說因為 560 給他獎金,他也覺得很奇怪,認為是明目不服的。所以領獎的人都沒有被告知原因,大家都是各自猜測,所以每個人講的原因都不太一樣。 那陳俊源沒有參與 560,卻在這個獎金他得到獎金的名義上是寫獎勵 560,顯示確實有明實不符的狀況。那黃俊倫、陳修陶、紅秀、鳳都否認有因為這個獎金簽呈上面寫的參加 678.91,認為獎金跟這個沒有關係,所以確實也是有明實不符的狀況。 那檢察官因為張志澄領取獎金簽呈寫說是因為他參加這個要獎勵 678.91 這個回復有功的人員,因此認定說張志澄確實有參與回復樓地板面積的工作。但是陳俊源的獎金簽呈明明就是寫獎勵這個 560 的部分,檢察官這時候又認為說不能只看簽呈,因為陳俊源實際參與的是 120284 的部分,所以他說他領獎金不是因為 560,是因為他這個參與回復樓地板面積,是因為他行賄的事情,所以他認為陳俊源這個獎金是不法的犯罪所得。所以檢察官認為張志澄有罪是因為看了他的獎金的名義,那他認為陳俊源有罪是因為不能看他的獎金名義,要看他實際上做什麼。好像檢察官怎樣都可以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