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他實際上做什麼,好像檢察官怎樣都可以說。顯然就是先有新證,就已經形成了新證。那致意的取捨,相關的客觀證據,張志澄事後領的獎金,從我們以上的說明,顯然就是跟 210 萬跟 120 萬 284 元是沒有關係的。 另外起訴書也說,這個起訴書裡面提到的,從張志澄同事間的對話,可以知道張志澄知道 210 萬是「行為可文哲」,所以才在本案調查以後開始要編造故事來應付檢調。那我們從這點也可以看得出來,檢察官起訴書惡意擷取來評醜證據。因為我們看對話內容就可以知道,說被告就是財務部的經理,那對話裡面提的「副理」,他也說這個就是指張志澄,那他明明就是經理,這個「前來」不是在講他。 另一段對話裡面提到捐款給那些團體,那那個洪秀鳳到庭也有說,這個團體指的是格鬥協會、華夏基金會那些團體,而且他們當時也不知道這些團體跟應曉薇是有關係的。那顯然對話裡面提到的團體和民眾黨是沒有關係,跟捐款給民眾黨是沒有關係。那此部分檢察官偵察中其實都已經調查很清楚,但他選擇只想一部分的事實,想要遮蓋一部分的事實給合議庭,所以這個是檢察官論告的時候說的,這個是起訴張志澄的原因。 但我們綜合以上,我們知道張志澄事前沒有明知,事中沒有協助,事後所領取的獎金跟本案也沒有關係,所以張志澄就是「同中白」。張志澄等於洪秀鳳、陳秀陶、劉子安、黃書文。那這不只是被告和辯護人這樣子主張、這樣子認為,其實連證署也是這樣認為的。連證署在經歷了兩個半月的調查後,把這個案子移送地檢署,在 12 月 9 號的時候,那這個移送書移送的涉犯貪汙的嫌疑人,跟後來遭到還起訴和起訴的被告都是一致的。那裡頭獨獨排除了張志澄,原因是因為連證署認為張志澄就等於洪秀鳳、陳秀陶、黃書文、劉子安、佟中白,他們捐款的時候都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而做捐款。 所以政壓機關真的認為張志澄的犯罪嫌疑重大,他的犯罪嫌疑已達起訴的門檻嗎?看起來連證署跟地檢署認為的不太一致。那我們可以留意一下這個連證署 10 月 9 號移送的時間點,因為 10 月 9 號同時也是我們前面提到的張志澄最後一次偵查的訊問。那他在過程中否認犯罪,拒絕還起訴的那一天,隔一天就起訴了朱亞虎。那也就是 12 月 10 號的朱亞虎的筆錄,才有後來的起訴張志澄的證據。 我們接著回來看張志澄不知道的 2 月 20 號的會面。這個 2 月 20 號是檢察官認為沈慶京、科文哲達成契約賄賂合議的一個開始的時間點。那我想我們都已經很清楚,就是會面的科文哲和沈慶京是怎麼講的。科市長大概就是說,那個沈慶京都談一些「五四三」,談一些風花雪月。那檢察官論告的時候說,科市長和沈慶京都不正面回答 2 月 20 號在談什麼事情。 那我就想到昨天在這個時間點,也是這個時間的時候,我坐在這個法庭上。那在這個法庭的這個時間點,沈先生正在講他年輕的時候參加這個幫派的故事,聽他怎麼成為這個「配額」的大王,聽他跟這個高院法官房阿森的故事。那我自己在庭內是覺得聽得很精彩,但是每個人角度不同,畢竟這裡是法庭,所以神盤很希望說可以聚焦在這個事實跟法律辯論的部分。我覺得沈先生講的有點偏題了,所以對於有些人來說可能也覺得沈先生是在講一些「五四三」。所以科文哲和沈慶京不是不正面回應檢察官的問題,因為就是沒有談京華城,就是在聊一些「五四三」,就是在聊沈先生的「八千里路雲和月」。 那沈先生昨天講的比較激動,那包括上午的時候,我看他蘇律師講完的時候,他也比較激動。那休庭的時候,我看到他眼睛好像有點紅腫。那因為我在法庭內,所以我知道這個他的眼睛紅腫是因為什麼原因,在法庭內發生怎麼樣的狀況。但如果庭外的民眾看到眼睛紅腫的沈慶京走出法庭,他們會怎麼解讀?他們可能會認為說一定是京華城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