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庭,他們會怎麼解讀?他們可能會認為說一定是精華整個案件的過程,開庭不太順利。那我們都知道這個解讀當然是錯的,因為他沒有在現場、沒有在法庭內見證這個過程,所以他不知道「眼睛紅腫的審訊金」是什麼意思。那同樣的,2 月 20 號沒有在場見證的朱亞虎,他當然也不可能知道 2 月 20 號審訊金走出來的時候,他的笑容是什麼意思。 那回過頭我們來看本案,朱亞虎是怎麼說?2 月 20 號、9 月 27 號的時候,朱亞虎說他 2 月 20 號的過程、他內容忘記了;9 月 28 號,他不記得。那這次問完,檢察官似乎不是很滿意朱先生的回答,問完就跟法院申請羈押。那羈押中的朱亞虎,9 月 30 號他就恢復記憶,他說陳欣欣沒有跟他講,但就是在談「120284」。因為他看到我們剛才講的那個笑容,那審理中他也不知道是不是有可能談元壽國宅的事情。那他說他不在談話的內容,他不知道,因為他沒有在場。那結束後,陳欣欣也沒有跟他講,所以 2 月 20 號會前、會後,陳欣欣都沒有跟他講。那朱亞虎也不在場,他不知道有沒有談元壽國宅,那自己認為說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談,一定是談「京華城」。 我們都知道這個聽起來很荒謬,但是檢察官說朱亞虎講的是真的,他說法可信,原因是因為他認為 108 臺上 638 號的判決告訴我們:如果本於自己直接感官知覺與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具備通常事物的合理性的話,可以作為證據,不屬於臆測。他引了這號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我們把這個判決往下看,我們就可以知道早上徐律師所說的,他說檢察官引用的判決,證人都有直接感官的基礎。因為這個判決的個案事實是說,證人遭到持槍追逐,他跑進停車場的過程之中,聽到後面有槍聲,所以法院認為說他雖然沒有看到開槍的過程,但是他實際的聽覺還有自身位置的經驗,推論這個槍聲的位置。所以證人講說開槍的這件事情,不是一側臆測。我們看這個個案的事實的基礎,跟朱先生、朱亞虎完全不在場、聽聞的情況,這個差很多,顯然有所區別。因為證人是有聽聞的槍聲,只是沒有看到;那朱亞虎什麼都沒聽到,也沒看到,所以 2 月 20 號的朱亞虎是沒有直接感官的基礎,他根本不在場。 那朱亞虎認識的事實基礎可靠嗎?我們用一個例子來看。朱亞虎認識的基礎中,「中共保全高明虎的捐款」,我想高明虎捐款是一個烏龍的事情,從頭到尾只是烏有,從頭到尾是杜撰的事情,不需要辯護人花時間解釋。但朱亞虎筆錄怎麼講?他說高明虎捐款 3 次,總共捐了 30 萬,這是沈慶京口頭下令的。他明確說沈慶京是沈慶京的秘書,告訴中共保全員工,中共保全員工在告訴他。所以朱亞虎不是單純記錯,他在編故事,他在繼續描繪這個捐款的次數、日期、沈慶京口頭下令捐款,以及他個人如何知悉。他顯然是在編一個故事。 檢察官說朱亞虎的事實基礎為「據」,但是朱亞虎的事實基礎好像跟一般人事實不一樣,他可以是想像的事實。那我們真的可以信任他對於 2 月 22 號的直接感官跟事實的基礎嗎?那更何況這個筆錄,偵訊筆錄他是有拒錄的,他在法庭也到庭再講了一次高明洪捐款的一個過程。也就是朱亞虎的杜撰的這個事實,是有高度的可能涉犯偽證罪的那一個、有偽證嫌疑的證人,我們可以信賴他的事實基礎嗎? 更何況朱亞虎是對於 2 月 20 號會面的情形的說法,他的轉變的轉折是來自於羈押以後。那他基於一個行賄者,他不是一個客觀的第三人,他有其他的誘因,還有自首減刑的誘因,那本質上存在爭取交保、還起訴的誘因。所以法院判決跟我們講說,他是有虛偽的危險性的,需要比較強的補強證據。那補強證據是什麼?檢察官說從時序來看,20 號的 20 號會面以後,馬上有一個「京華城」的會前會,那 21 號市府又有一個不公開的「城會」。所以檢察官說以此可以知道 2 月 20 號一定是在談京華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