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兢兢業業奉公守法的。而且呢,雖然講這個跟本案沒有關係,但是呢,從辯護人跟被告平常的一個相處的狀況,像是這幾天開庭的時候,有一天法警呢,他跟被告說要把手機關機,那我其實跟被告講說,可以開飛航模式或關機就好了,只要不影響到法庭的活動就 OK。但是被告卻跟我說,法警都這樣講了,他就把手機關機。那為什麼提到這個呢?其實因為這樣子也可以顯見被告他平常的為人做事,他就是這麼的守法守規矩的人,那怎麼可能明明知道是行賄,他還去做呢?這不可能。 那最後檢察官論告的時候,說他們是在為正義公平,不要妖魔化檢察官。我們當然也很認同,支援檢察官要打擊犯罪。可是呢,我聽到這句話的時候,也不禁想起說以前的一些冤案,像是很常被提到的蘇建和案,他被控是強盜殺人;然後許志強案,被控擄人勒贖撕票。那我想當時辦案的檢察官也都認為自己是在追求正義公平吧。而另一方面來看,對於這些冤案的當事人,他們後來在冤案平反的路上,他們在追求的也是正義公平啊,他們也是在懇求法院給一個正義公平的判決。所以到底什麼是正義公平呢?如果把明明沒有的事情、明明是無辜的被告強入於罪,那是正義公平嗎? 以上請審判長指教。好,被告張志澄辯護人的辯論告一段落。是嗎?好,現在時間是 3 點 01 分,我們轉譯還有公開播送的部分都暫停。好,現在是 3 點 21 分。好,以下為轉譯以及公開播送。請被告吳順民就辯論的部分為答辯。來,吳順民先生請。 謝謝審判長,是不是我可以先請律師幫我答辯,後面我再做幾分鐘的陳述就好? 那法律程式上,一定是依序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答辯,這是法條規定,所以說你還是要先陳述。 是啊,好。那我就簡要先陳述一下:我一輩子奉公守法,生活單純。103 年退休的時候,單純地想繼續發揮專業對社會貢獻,在應小一員處做自公性質的顧問,來投入公益。多年來我協助不下數百件的民眾澄清案,為許多的澄清人解決過數不清的各種疑難雜症。我不求回報,分文未取,連交通費、車馬費都沒有拿過。好,我靠著退休金做公益,自得其樂。 沒想到當初出於善念、初衷,在應議員處當志工累積的善緣,竟成為日後檢察官對我起訴的材料,被用來建立我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應曉薇議員構成共犯關係的基礎,將我在應議員那邊多年來單純的自公性質的外聘顧問、無償也就是沒有報酬的委任專業獨立關係,塑造成具有上下指揮的主從關係。而且檢方在沒有證明證據下,就起訴說議員收賄、我代為行使議員職權去施壓公務員,甚至起訴我與應議員共同收賄。這根本是不合常理、不合邏輯,完全是虛構想像的事情。 我 106 年間開始在微經集團是真的有在做顧問工作,不是假的委任關係,也沒有任何人指示我支援我。我不是想像中的白手套,我當時沒有想那麼多,而接受委任只是單純地想為應議員提供專業諮詢。我每個月 5 萬元的顧問報酬,是實際有付出勞務的對價,與應議員一點關係都沒有,更扯不上是對公務員、也就是對應議員的行賄可言。這些律師已經有幫我答辯許多,我就不再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