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便如此,這有施壓嗎?他自己焦慮,這有對公務員造成什麼施壓?更何況檢方也沒有舉證,他到底是有什麼樣的具體施壓行為,造成公務員喪失自由意識、改變行政流程,或者變更任何意見? 檢方又指摘吳順民指定 109 年 12 月 24 日要把本案的「西部計畫案」排入都委會。但是這件事情的證明方法,是劉秀玲的偵查筆錄。在審理中,劉秀玲已經釐清了。我問他說:「為什麼筆錄會記載是英小微議員的顧問吳順民來要求指定要那天開都委會?」他回答:「這只是一個詢問的過程。這是在檢察官詢問的過程中,我想想看,才公展結束,為什麼就要急著排入 109 年 12 月 24 號的大會?這是一個過程而已。」後來呢,我翻我的手機行事曆,也就是左邊的這個手機行事曆,其實我就想起來,其實是英小微議員有交代要排入年底的大會,所以事後才提行事曆的部分。這只是一個想的過程。那他也說了是吳順民要求指定的嗎?他說不是。可是我們的筆錄、卷證筆錄處處都針對吳順民。 我們再來看蔡立瑞論告的時候,公訴官也有提出吳順民跟蔡立瑞的 LINE。這個東西我也不知道要證明什麼,這不是反而可以佐證吳順民就只是很客氣地詢問排會的日期嗎?他這邊講:「請教一下,聽說 12 月都委會的會期是 12 月 10 號以及 12 月 24 號嗎?」然後蔡立瑞回答說:「實際的要以開會通知單確定的發文為準。」他就這樣子磕磕碰碰地問一個進度而已。那審理中我問蔡立瑞,他也說吳順民就是單純地想知道開會時間大概是哪一天啊,能不能排入。就這樣,這樣子是施壓公務員嗎?我們律師不是每天都在施壓公務員嗎?我們律師經常像李律師啊,他們一定都經常打電話。我們都要求就是要常常打電話,有替當事人申請的任何申請案,經常要打電話。我們也經常打電話問書記官:「請問什麼時候開庭?麻煩能不能早點開庭、早點結案?什麼時候要開會?能不能讓給我們一個面陳的機會?麻煩讓我們來面陳述理由,好嗎?」那我們這是在施壓公務員嗎?那我們律師真的就是每天都在犯法嗎? 還有,在審理中公訴官也一直非常倚重、依賴邵琇珮對吳順民的評價、平信性,他的評價的那個不利的公訴證詞。可是當時我問了邵琇珮,他在講那個 109 年 110 年 9 月 6 號協調會,他在指摘說:「這個英曉衛議員根本就不在,吳順民你憑什麼身份代行議員的職權,還在主持那個會議?」問題是那天邵琇珮根本不在,他根本沒出席。然後又問他說:「那你為什麼會認為那天英議員不在,吳順民在主持會議?」他已經查證屬實,他講得很清楚,他會產生這樣的誤會,是因為他是憑那個事後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中他以為他誤解,如果是蓋章的話,就代表英議員沒有當天其實不在,是事後蓋。那我印象中 9 月 6 號那天的會議紀錄是蓋章,所以他才誤會那天英議員不在。結果這件事情在那個邵琇珮第二次來作證的時候,審判長已經問清楚了。他已經問清楚了說:「這個你說從那個用是不是蓋章來判斷英議員在不在,跟卷內資料好像不太相符,所以說是不能用這個來判斷,對不對?」他說:「是,這件事情已經釐清了,已經澄清了。」我們以為不會再提了,沒想到論告最後拿來用。然後這一次轉了一個彎,居然講說:「那個參與,雖然邵琇珮那天沒參與,但是參與協調會的益邦瑞回去的時候,應該會跟邵琇珮報告,報告什麼說英曉未不在,吳順民仍然在,還代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