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應曉薇、吳順民、沈慶京,去拜訪彭振聲跟黃景茂,促使以研議的方法來回復 120284 的樓地板面積,要求放水幫忙。在 90 頁,變成吳順民在的那一次是有沈慶京的。日後到了補充狀書 12 的版本,這個故事又進化了,又開始加料更精彩。這個時候還是維持是一場會面,會面的人是應曉薇、吳順民去拜訪彭振聲、黃景茂。這時候講的故事更生動,說他是說可推之,還不是舉證,不是證明,是推之。雙方推派代表,雙方是誰?沈慶京方的推派代表先前人員就是應曉薇跟吳順民,然後柯文哲方推派的代表先前人員是彭振聲跟黃景茂。雙方推派代表在 109 年 2 月 18 號先行會面,初步商討以研議的方式爭取回復樓地板面積,以致作為 109 年 2 月 20 號星期四 11 樓的溝通方案。然後針對未來處理方向,雙方已經達成重大共識。這不是跟吳順民前面講的情節矛盾?吳順民本來是說彭振聲拍桌駁斥,那現在又變成達成重大共識。然後問題是檢方也沒有舉證 109 年 2 月 20 號星期四 11 樓溝通方案,吳順民完全不知道,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援他知道這件事。他怎麼會是變成是推派的代表,先去跟柯文哲方的代表來達成重大共識,達成為了星期四 11 樓溝通方案來鋪路?所以在吳順民他經歷的事實,只有一場會面,109 年 2 月 18 號,就是他跟殷議員去拜會了彭振聲、黃景茂。那一場絕對沒有沈慶京,也沒有人來要求彭振聲要放水。因為當時根本沒有任何方案,當時就只是單純的訴說三大委,然後轉了一個陳情信。那當時根本方案 1123 完全都沒有出來,沒有未經紀團,也沒有提出任何的申請案。那有什麼?何來要求放水?要放水什麼?我們要有個課題標的,也要有個申請案,根本沒有。然後吳順民他完全就不知道所謂的 109 年 2 月 20 號星期四 11 樓的溝通方案。所以在他的主觀裡面,根本沒有為了 109 年 2 月 20 號 11 樓溝通方案鋪路這種事情存在。然後檢方一直說 109 年 2 月 18 號雙方就達成了一個要陳情轉演譽,起始回生這件事。那已經很多人都講了,演譽是沒有法律效果。而且北市府有很多的潛力,不是給京華城的一個特別待遇。那我們特別指出這個胡芳瓊,胡芳瓊的偵訊筆錄的藝文,他有提到他說副市長常常很多案子都說好,那我們就提演譽看看有什麼關係。所以可見這個演譽根本不是為京華城特別給他的一個特別待遇。那還有檢方一直指在說當時在行政訴訟中怎麼可以還去澄清呢?怎麼還談和解呢?可是問題是說其實行政訴訟與市政府談和解,法院也是樂觀其成。我們從卷內裡面陳俊源的 LINE 他的那個訊息裡面也有看到他說:「剛剛跟潘律師討論,那個市府的林律師希望給我們機會,希望給我們機會,然後給一個合法可行,提一個這個合法可行的方案談下去。」連法官也樂觀其成,希望能夠瞭解市府的正反意見。那陳俊源在法庭中作證的時候也說,法官沒有排斥這樣的想法,雙方就去討論一下來談和解。所以蘇中松陳情或者繼續跟申請,對照跟市府談正反意見,這本來就是法院允許的。而且他們有請律師團,也沒有一個律師跟他說你蘇中松不能陳情、不能談和解。那檢方有提出這個質疑。吳順律師,目前時間是 4 點 33 分,目前陳述 70 分鐘,後面大家要陳述多久?夠 30 分鐘吧?那我後面就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