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為金髮承辦,但是事實上吳先生唯二有參加的兩場便當會,就是 110 年 4 月 21 號跟 110 年 8 月 10 號。裡面那位應議員,他是一個非常認真的議員,他的提案建議事項有六項。那每一項我們看市府的回應,幾乎都是「請市長指派」,請市場處擔任提案、請體育局擔任提案、請教育局擔任提案、請都發局擔任提案,還有研議。所以可見這個市長只是指派誰擔任提案,這只是他作為主管的領導風格而已,因為他重視行政效率,這也看得出來。 然後居然被檢方扭曲,說「指定提案」就是市長一定要透過的案子、一定要過。所以呢,基層公務員會承擔壓力。從這邊不是就可以看出來,8 月 10 號的便當會也是請資訊局擔任批覆、請公務員處擔任批覆、請商業處擔任批覆。每一個都是「擔任批覆」,就是要追求行政效率嘛。而且吳順民他是被動受邀參加這兩場便當會,他在會中也沒有發言,要如何去施壓影響公務員?還有吳順民甚至提到是去影響那個科長,市場處。 然後檢方對於吳順民的施壓行為,還有提到「所知」。後來我們在審理中也查證清楚了,所謂的「所知」根本就是 107 年的事情,但是本案的西部計畫申請案是在 109 年發生,根本是兩年前。而且劉秀玲也作證,他也沒有受到影響、改變他日後在撰寫都市計畫意見的意見。所以這也是一個時空混淆,跟本案根本無關,這個細節就不講了。 再來提到檢察官最近的一個補充理由書,檢證 87,一個 LINE。剛剛在前面的時候,有一個京華城公司的 LINE 工作群組裡面,有長峰顧問公司在準備對市長、副市長的簡報。那時候是因為都委會他們的都市計畫幕僚有 80 條之二圖管條列 80 條之二的都市計畫意見。那我們要先澄清的是,檢證 85、86 裡面提到傳給市長的這個手機簡訊,吳順民是完全不知情,他不知道。他就是被動的,那些京華城公司他們寫完了那個簡報的稿之後,請吳順民幫忙看一看、提供一些意見。 那檢察官在這個補充理由書裡面是指稱這個簡報在著重指摘證人劉秀玲謀求掩蓋對價性的疑慮。但是這個檢察官對檢證 87 的意義完全是扭曲了。我們去看那個簡報是一個簡報、一個 PowerPoint,簡報多達 11 頁。裡面的主旨是要針對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和說明,不是要對劉秀玲做人身攻擊,而是要說明為什麼我們已經走了一年的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西部計畫案,突然改變方向去走 80 條之二不妥適的地方在哪裡。 那那個京華城公司是對 80 條之二覺得不採納的理由、不妥當的理由也都有,讓都委會的委員充分質疑並且討論。那哪有什麼掩蓋可言?其實吳先生的他的意見從頭到尾他的認知一直都一樣。他當時是覺得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的行政指導在先,那你行政行為應該要有一致性,不能說改就改。已經走了一年,你突然說改換另外一個系統、改走另外一條圖管條例 80 條之二,那這樣不是毫無效率嗎?這樣人民也是無所適從。也並不是認為 80 條之二就不合法,是 80 條之二跟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都是合法的兩個平行管道。只是說我們為了追求效率,我們已經走了一年,那站在申請人的立場,京華城公司建議都委會繼續走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這個脈絡下進行審議,這也是合情合理。這有很邪惡、很罪惡嗎? 那我們從這邊看,檢證 87 裡面的簡報檔總共十幾頁,他對於圖管條例 80 條之二也有提出討論。跟他的討論和意見,他是認為 80 條之二這個規定內容不完善,然後對於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