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的是什麼?他就在講 113 年 2 月 27 號,臺北市政府又發布了一個審議處理原則,變成說日後只要是私人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申請的更新計畫,他們就不再受理了。因為吳先生他的主觀、他的見解、專業見解,一直認為當時雖然是一個個案,但是日後其他人、只要其他的地主有類似的狀況,一樣可以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的精神提出容積獎勵,然後送都委會,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讓都委會去審議。 那李德權也講,在都市計畫實務界中,很多都是先從個案變通案,所以吳先生他一直認為這個個案後來會變成通案,最後會形成法令。結果沒想到 113 年 2 月 27 號,臺北市政府卻是因噎廢食、畫地自限,變成說日後不再受理了。所以他在電話中當時最真實的反應,他才會說「黑的都能說成白的」、「換人又講成不是同案」,就是這個意思。 然後檢方也提出了很多公務員之間的 Line,說他們的公務員、基層公務員,但是他是有選擇性的呈現。我們在這邊看到楊志正跟劉秀玲他們的 Line,楊志正跟劉秀玲他們自己就講了:「但是人家內政部又沒有說不能不可以用第 24 條,而且人家經常也沒有說用第 24 條不對啊。我說個案變更給容積獎勵有很多案例啊,中泰賓館啊、南港輪胎啊,我覺得中泰賓館最像。那開中民意就說容積獎勵是透過都市計畫程式給的啊。」這也是他們的當時真實的心聲啊。 好,那這個是說這個都市計畫跟《圖管條例》是兩個系統啊,涉及利益平衡啊。利益平衡的主觀判斷,有都委會判斷,這已經太多人講了,我就不說了。那左邊也是啊,一堆證人都在講啊,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啊、更新條例啊、圖管條例啊,都是不同的系統、不同的路徑,你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者選擇並行啊,這都是開發業者的權利啊。 那吳先生呢,他主要要講的是,他自始至終他在偵訊筆錄、在審判中作證的時候也是有講:其實邵琇珮他行政指導說,你們可以參考《都更條例》獎勵的那個容積獎勵的精神。那如果後來都委會提出意見,是覺得有第 80 條之 2,那其實都委會大可也可以把第 80 條之 2 的精神納入來,要求京華城公司啊,其實也可以來要求京華城公司,或者他們幕僚也可以來自己計算一下第 80 條之 2 那個回饋的金額是多少,他可以取得 30% 來跟第 24 條的那個來作計算比較。他在偵訊筆錄中也有提到這個,也太多人講了。 然後這個檢察官投影片,他是以那個劉秀玲他的提出意見,建議要以圖管條例。可是劉秀玲在審判中他也講,政策很明確,那《都計法》第 23 條是合法依據。那檢察官在那個 9 月 4 號投影片又又講說:「依照程式跑完不等於就是實體合法。」那檢方在這邊其實是混淆了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本案是刑事責任,那本案涉及的是是一個裁量判斷、沒有標準答案的東西。那本案中沒有任何人去造假、欺騙都委會委員,沒有人去偽造、騙委員說這是一個都更地區、這塊地是都更地區,我們現在是在依都更條例在申請。沒有委員都非常的清楚,裡面也沒有京華城公司,也沒有任何檔案、證據、文書資料裡面有任何虛偽、造假、不實陳述去欺瞞委員。所以本案根本只有當不當、妥不妥的問題,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更沒有刑事責任。 那這邊是在總結我們剛剛講的,以及書狀中已經講的一些,我就不再重述了。那結論就是無罪。其實我內心事件本來想寫的結論是「莫須有」,但是我實在還是很熱愛司法,我寫不下這樣的話。那結論就是無罪,沒有犯罪故意、沒有犯意聯絡、沒有行為分擔。吳順民他不是公務員,沒有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那以上請法院判決吳順民是吳順民無罪判決,謝謝。 請問李律師要為補充嗎?沒有,謝謝。陳院長好,那我們公開播送還有轉業的部分都暫停,時間是 5 點 2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