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到 人民有處分權或是外公益的話法官是可以隨時施行和解如果訴訟當中是不可以陳情的話那麼就很難有和解的機會那麼行政程序 行政訴訟法的這樣的規定就容易形成虛設了所以綜合以上 處理人民陳情注意事項的第九點第二款只是一個通知義務陳情跟訴訟是可以並存的那都發局把人民的陳情提請都委會來演議是與法有據的依照行政院一 都市計畫法第72條第二項的授權所訂立的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的主書章程的第二條第九款就有明文規定都委會的執掌包括有關都市計畫的交易跟研究建議所以都委會把人民就都市計畫的陳情送都委會來交易或者是研究建議是與法有據 沒有違背法令也沒有違背職務那依照都發局的內規他們在受理人民陳情涉及到都市計畫的時候他們的辦理說明也說是案情複雜或者是涉及到人民的權益的話可以送都委會來演議然後再叫以都委會的演議的意見來做後續的處理所以依照都發局的內規受理人民的陳情送演議是與法有據的而且也有潛力可選歧視書在第31頁到32頁的時候也有提到北市府刪除微經公司的整體開發的都市計畫在103年的5月14號生效那微經公司不符提起行政救濟這個案子一直到112年的5月25號才確定在這一段期間將近9年的時間都發局也曾經提案就解除開發方式提都委會來演議這在講官也有調得這樣的資料2004年的676次的都委會的會議在105年的10月13號的698次的會議都有就解除本案的開發方式提起演議所以這是有利可循的那麼台北市公務員他們主觀的認知也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沒有違背法律就好像都發局的都市規劃科的科長楊智勝他也提到說沒有任何的法令的限制訴訟當中的案子是不可以送都委會來演議那前都發局的局長林洲民在軍院的作證也提到訴訟跟變更都市計畫兩者是不相違背如果公務員都不認為這個會違法對沈慶京來說更沒有違法的認知所以我們再可以做個小結論是第一個 陳請跟訴訟兩者是可以並存的那麼處理人注意事項的第九款第二點他只是一個通知的規定沒有限制不得陳請那公務員主觀上也不認為訴訟當中不可以接受陳請所以把陳請送都委會來演議與法有據那第二個部分依照都市計畫法的法定程序給予容積獎勵違背什麼法令那依照內政部國土署迄今的一貫的見解都認為人民要取得容積獎勵有兩個途徑第一個是法律的民文規定第二個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的法定程序將申請的獎勵額度跟下納入計畫書的規定提供作為容積獎勵依據在今年的8月18號國獨署他還是一樣重申了他們的立場細部計畫可以定容積獎勵跟項目只是你要考慮到他的公益性跟合理性陳臺市政府他們的專案報告也提到土地使用管制的內涵就是容積獵的部分有兩雙軌制一個是法律民文這是一般性的通案性的第二個是為了土地的特殊使用特殊的需求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的法定程序來做個別的變更這次都有依據的他的依據在都市計畫法第24條土地權利關係的人為了促進土地的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西部計畫然後送公斬送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