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西部計劃送公展送審議如果審議通過的話就發布實施都市計劃第22條也規定都市計劃的西部計劃是有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也就是容積率的增或減行政院所定頒的都委會的主助章程的第2條的第4、5款也都明文規定都委會有權就私人或團體所提出的都市計劃來做審議所以都委會台北委會來審議京華省所提的西部計劃是與法有據那就本案來說本案的都市計劃書就容積率的法規架構它有做明文的規定第一個適用的順序是本案的本計劃書的說明書規定第二個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關於33的規定第三個沒有規定的才依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個部分還有特別提到80年2月13號所公佈的都市計劃的內容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一個除了本計劃書規定外才有適用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如果這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有適用其他所以它規則適用的順序是第一個是在本計劃書沒有規定才會進入台北市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還是沒有規定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會有其他法律的規定就這個80年所公告的都市計劃到103年解除整體開發的權力的時候就本案的都市計劃所適用的法規的架構依然沒有改變到107年台北市在變動本都市計劃的時候它除了把本案的第三種商業使用特加進來之外它的法規的適用的架構還是本計劃說明書為第一順位本計劃說明書沒有規定的時候才會進入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製條例如果這兩者都沒有規定才會進入到第三個其他法律的規定在這一次的修訂除了法規架構沒有變動之外它只有修改本來是制製規則後來改成制製條例就這樣子的規定在110年也是本案細徵的公告的都市計劃書就這個法規的架構依然沒有變動所以就本案來說都市計劃書就容居立的法規架構第一個是適用本計劃書的3 3 3 3的規定第二個才是適用自製條例的3 3 3都沒有規定的話才會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進化城巡都市計劃的法定程序來修改第一個適用法律程序就是本計劃說明書是與法有據的所以不會去抵觸到後順位的所謂的自製條例或是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台北市都委會的記政胡芳琼他作聲也提到說土地權利關係的人可以為自己土地的最佳利用提西部計劃供都委會來審議邵琇珮也提到土地權利關係的人自提西部計劃是量身定做就只有這塊土地可以使用他的說法是有依據的是完全依照本都市計劃書的規定的而且在西部計劃給榮獎也是有潛力可循的比如南港輪胎的案子比如說南港土地策略型工業區的西部計劃都有這樣規定而且他的所適用的條文就是都市計劃第24條那如果都市計劃法都這樣規定都市計劃書也這樣規定那麼台北市政府官員他們的主官的認知是什麼呢他們也認為依照都市計劃法的法定程序作為獎勵容積的依據是合法的我們可以從都市規劃科的科長楊智勝都委會的專門委員張莉莉臣服務委員張莉莉